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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24/1/20 阅读量:55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邹某某1和紫都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书》认购紫都公司的房屋,邹某某1和高某某1又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邹某某1将其从紫都公司出让的北京市某号地块的在建安置房两套转让给高某某1,并以高某某1丈夫文某1和儿子文某2名义购买。

  关于邹某某1和紫都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对应,为预约合同,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预约合同有效,因此,邹某某1和高某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亦合法有效。

  根据《房屋转让协议书》的约定,邹某某1的合同义务为“甲方协助乙方到北京紫都公司修改甲方原购房意向书,由乙方指定人名签订合同;同时协助乙方与房屋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

  据此,紫都公司(甲方)和邹某某1(乙方)、文某1(丙方)签订《协议书》,就更名事宜作出约定。

  紫都公司和文某1于2018年6月1日签订《购房意向书》,紫都公司将邹某某1交纳的152万元视同是文某1交纳,并向文某1开具了收据。

  至此,邹某某1在《房屋转让协议书》的合同义务已基本完成。

  文某1和紫都公司之间《购房意向书》成立且生效,高某某1向邹某某1支付的购房款313.5万元中的152万元亦转化为文某1向紫都公司支付的购房款。

  现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故高某某1和邹某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当解除。

  合同解除后,邹某某1应当向高某某1返还高某某1向其支付的购房款。

  关于已经以文某1名义支付至紫都公司的152万元,因高某某1指定的购房人文某1和紫都公司已经签订《购房意向书》,文某1可就此和紫都公司另行解决,故此152万元本院不再判决由邹某某1返还。

  关于原告提交的有邹某某1签字的《房屋买卖承诺及担保协议》照片,因仅有邹某某1一方签字,且仅有照片,故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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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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