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协商一致后,需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签定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签了拆迁协议,却一直未拿到安置房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西大同的王先生有住宅260多平,2009年行政拆迁,已经签署补偿协议,但现在不给安置房。
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相关部门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或是发放补偿款,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不要搬出被征收房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并非是只要签订补偿协议就等于遵循了该原则,而是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必须要按时到位。如果补偿未到位,被征收人未真正拿到补偿款或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房屋。
本案中王先生的房屋被拆多年后一直未得到安置房,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协议给予安置补偿,还可以同时就征收部门迟延履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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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