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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全流程最新梳理来了!(三)

发布时间:2024/1/4 阅读量:45


前文(一)、(二)对征收法定程序中的调查公示阶段进行了基本的说明。调查公示阶段也是在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收人能够实施参与、监督的最主要部分。本文衔接上文,主要对调查公示阶段之后的征收报批阶段和征收实施阶段进行梳理。(二)征收报批阶段在调查公示结束后,拟征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汇总来的征地材料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请注意一个即将发生的重要的事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征地报批阶段的“一书四方案”将可能被整合,仅剩下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有权批准征收的行政机关有两级,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划分是按照土地用途来界定的。如果涉及基本农田,那无论多少面积都应当由国务院批准。如果是耕地超过了35公顷或是任意土地超过了70公顷,也均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相当一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权限被授权、委托给省级政府行使,2020年大多数征地批准文件将由省政府作出)对于其他土地征收项目,则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后,会作出一份征地批准文件,也就是我们俗称征地批复。如果是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被征收人在知晓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根据情况需要申请国务院裁决。如果是国务院作出的,则为终局决定。征地批复作出后,即说明该地块由集体土地变成了国有土地。被征收人享有的土地所有权灭失,并产生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三)征收实施阶段征地被批准后,拟实施征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被征收地块对批准事项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地批复公告后,标志着征收进入实施阶段。对于这个阶段还没有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将与其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政府将对个别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地的决定,并按照原定的补偿方案对其补偿。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责令交地决定后依然不交出土地的,政府应当申请法院来强制被征收人腾退土地。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征收基本完成。实施征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地块进行清理,整理出净地后,再通过划拨或是出让的方式将该地块交给新的开发单位,以建设新的项目。在最后的阶段中,被征地农民要及时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或者分户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名称各地有所不同,但其意义差别不大,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对征地全流程的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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