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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征地律师:征收方违法拆迁,国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12/26 阅读量:35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的征地行为违法,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征地律师:征收方违法拆迁,国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山东城中村拆迁征地案例故事:

  黄宝银于1992年取得历城集建(92)字第1131021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在该宗地上建成房屋,房屋一直由黄宝银家庭使用。

  2010年,黄宝银所在的东沙沟村整体拆迁。2010年9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宝银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登记,制作宅基地拆迁登记表。

  在黄宝银签字认可房屋及附属物情况后,高新区管委会依照鲁价费发[2008]17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178号批复)规定的济南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作了货币补偿户费用明细表。

  2011年8月5日,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组织力量,将黄宝银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并拆除。2015年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行初字第113号行政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三机关拆除黄宝银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5年10月28日、2015年11月9日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分别对黄宝银作出《关于黄宝银行政赔偿申请的答复意见》,主要内容为:“……将依据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数额进行赔偿,你所申请的11603900元不予支持。”2015年11月26日,黄宝银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三被申请人赔偿黄宝银房屋及其他损失共计11603900元。

  法院认为:

  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黄宝银房屋的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对给黄宝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土地征收过程中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要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确定的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以体现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黄宝银主张强拆造成房屋租赁费损失,虽未提供租赁房屋的证据或线索,但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自认以及当地的动迁政策,结合178号批复的规定,应以黄宝银家庭的搬家费和过渡费为基础,确定黄宝银的房屋租赁费损失。因为违法强拆在先,造成黄宝银家庭相关损失,按照公平原则,应按上述标准的两倍支付搬家费以及自2010年11月起至2017年4月的过渡费,作为房屋租赁费损失。

  黄宝银被拆除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对于其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案涉房屋已经灭失,原审根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原则,在扣除160平方米房屋面积后,对剩余房屋损失按照当地的安置补偿标准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根据在案证据,2010年9月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人员对黄宝银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登记,制作宅基地拆迁登记表,明确记载黄宝银的房屋为砖混结构楼房。对于黄宝银房屋折抵160平方米住房后的186.23平方米的部分,本院酌定按照65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赔偿,共计121049.5元。黄宝银主张的财产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屋内财产损失,一部分是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失。关于屋内财产损失,黄宝银没有提供实际保有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拆除录像显示,实施强拆行为时,黄宝银已经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屋内并不存在黄宝银主张的财产。故对于黄宝银主张的屋内财产损失,无法予以支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故本院认为,未及时支付赔偿金所产生的利息亦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赔偿。至于过渡费及搬家费损失,已按照两倍标准予以赔偿,体现了对黄宝银户的公平保护,故该部分损失无须计算利息。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5日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应当以148892.3元赔偿金(房屋损失121049.5元+附属物损失27842.8元)为基数,以2011年8月5日为起始时间计算银行利息,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作为共同侵权机关,在赔偿中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高新区管委会、原孙村街道办、高新区执法局共同赔偿黄宝银的相应损失。在本院询问过程中,高新区管委会向本院提供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案涉的安置补偿工作实际均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办(原孙村街道办)负责,目前仍有相应的安置房可提供安置,因此本案有关赔偿黄宝银同区位160平方米的住房及赔偿其他损失的判项,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执法局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征收方违法拆迁,国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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