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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 长沙市
  • 匿*
  • 2023/4/8

标题:我之前被人骗人跑分,被吉林XX追逃涉嫌诈骗,后面杨浦拘留那会不会其他人报警然后会不会再抓我啊?

我之前被人骗人跑分,被吉林XX追逃涉嫌诈骗,后面杨浦拘留那会不会其他人报警然后会不会再抓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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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郭华龙 律师的回复
  • 13789155858
  • 2023/4/8

您好,那您这个涉及帮信跟赌博的可能性

  • 文湘桂 律师的回复
  • 18686868686
  • 2023/4/8

你现在是取保候审中,案子本就还没结束

  • 易玲 律师的回复
  • 15907353251
  • 2023/4/8

你好,实践中确实存在你说的这种情况的,一个地方立案了另一个地方又重复立案。但现在又出台新规定了,不会多个地方同时办理的

  • 律师助理 律师的回复
  • 0739-5101498
  • 2023/4/8

你好!如果没有并案处理,有可能会被其他公安再次传唤。

  • 律师助理 律师的回复
  • 0739-5101498
  • 2023/4/8

此种情况如果参与了诈骗行为,自然会被认定为是诈骗罪。但是如果仅是提供银行卡供犯罪份子使用,但自身没有参与诈骗行为的实施,则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畴。虽然当前以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待案件查清后,认定的罪名会再次更正。、关于帮信罪,首先,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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