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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就是法外空间了吗?侵权频发如何规制?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6


转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泰和泰研析作者:邹莹、王小璇自媒体传播领域的侵权乱象自媒体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依靠流量变现获取利益,为了制造流量、吸引眼球,某些自媒体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

      根据官方媒体的报道,自媒体乱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传播虚假信息,以谣获利,以假吸睛;二是大搞“黑公关”,恶意营销,敲诈勒索;三是抄袭侵权,“洗稿”圈粉,虚构流量;四是传播政治有害信息,抹黑国家形象;五是传播低俗色情信息,危害青少年健康[1]。

      以“黑公关”为例,某些自媒体通过在网上发布负面信息,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2018-2019网络“黑公关”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以来,包括腾讯、美团、拼多多、360等在内的企业,均多次披露遭遇“黑公关”的详细情况。

      报告中的案例提到,某公关企业将科大讯飞内部正常的人员调整、股价波动等夸张成关乎企业的“大事”,与带有匿名性质的所谓“事实”相整合,在数个网络资讯平台发布不实文章,严重危害企业内部稳定和外部资本环境。

      这些被广泛传播的文章内容严重失实,且在一批无ICP备案、无网安备案的非正规网站上短时间内批量发布。

      调研中还发现,“黑公关”往往会将“黑通稿”首发于境外媒体网站,再推动境内网络媒体转载,等到对攻击对象产生负面舆论影响后,再将境外新闻稿源删除,而网络文章一旦“查无此源”,将给取证及后续调查工作造成极大的现实阻力。

      从法律角度分析,自媒体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侵权和人格权侵权两个领域。

      无良自媒体将他人原创的文章复制到“伪原创”网站上,经过“洗稿”将部分措辞、用语稍加修改,摇身一变就成为一篇新的“原创作品”,此行为不仅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还会更进一步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危害到新闻传播领域的正常秩序。

      一些自媒体通过发布带有配图、文字、视频的“独家爆料”,从表面看上去言之凿凿,稍加调查便知子虚乌有,用此种手段吸引流量、获取关注,此行为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对受害者的人格权造成严重损害。

      自媒体传播领域的规范现状为了整治自媒体乱象,恢复清朗网络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于2018年展开“亮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处置了9800多个自媒体账号。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继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逐步构建起规范网络自媒体的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

      其中《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网络信息生态系统各主体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各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将网络信息生态治理向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方向推进。

      该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生态体系中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和网信监管部门五个主体的行为规范,具体来说:第一,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机制;第三,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坚持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第四,网络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第五,各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

      尽管在制度层面,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然较为具体,但由于自媒体经营个体化、行为自主化、传递高速化的特征,在基层监管和制度落实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网络自媒体规制依然存在三大矛盾制约着网络信息生态治理机制发挥实效。

      第一,管控速度慢与传播速度快之间的矛盾。

      与传统媒体相比,自媒体信息发布缺乏信息“采集——审核——把关——发送”的前置审查流程,监管部门对自媒体信息传播的监管往往具有滞后性。

      如遇自媒体发表不实报道,基层网信办需要层层上报请求上级处理,而自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远远超过监管部门上报、反馈的速度,致使自媒体发布的谣言经过广大网民多次转发、评论,已经流传甚广,甚至有部分网民基于先入为主的偏见对于监管部门的辟谣信息产生怀疑,监管部门对自媒体发布的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更加难以控制。

      第二,管控手段传统与技术手段翻新之间的矛盾。

      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法律法规发布违法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

      然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即使自媒体账号因发布违法信息被平台关停,其运营者则会重新注册与原账号相近的ID,以“转世号”的方式再度“复活”,令平台的管控治理手段流于形式。

      除此之外,某些“标题党”自媒体通过锁定IP地址、GPS、手机号码等方式确定位置信息,动态转变标题,诱导读者点击,通过“蜘蛛池”等引流技术跳转至各类非法暗链地址,终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严重扰乱属地网络传播秩序。

      可见,仅针对某个违法账号、违法文章的静态管控手段已经不适用于复杂多变的网络信息环境,亟需新的技术手段或制度机制从动态上对自媒体网络环境实施全方位的监管。

      第三,行业自律缺位与自媒体职业素养匮乏之间的矛盾。

      在传统媒体领域,通常由记者协会、编辑协会等行业组织承担加强媒介人培训、提升执业者媒介素养的责任。

      从自媒体行业特性来看,自媒体的入行门槛较低,多数自媒体媒介人属于没有经过任何媒体专业训练、不隶属于任何传播媒体机构,也不接受媒介人社会组织管控的“草根群体”。

      因而,当前难以通过行业组织规范自媒体信息传播行为,也难以通过行业组织培训提高自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

      加之,一些网络自媒体将“流量为王”奉为圭臬,在利益的驱使下衍生出更为畸形的行业灰色地带,影响自媒体网络生态的平稳运行。

      自媒体侵权频发的原因剖析深入探析网络自媒体乱象的形成机制,与自媒体的商业运作模式和司法维权现状密不可分,大致可以分为内在动因和外在成因两部分。

      首先,自媒体“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是自媒体乱象频发的内在动因。

      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自媒体创作的作品本身并不产生价值,而是通过吸引流量间接产生价值。

      当自媒体通过输出内容积累到一定的流量,则会以软文推广、衍生服务收费、版权付费、众筹打赏、吸收会员等方式实现流量变现。

      因此,对于自媒体侵权者而言,无论是采取伪原创、造谣或者发布负面信息何种手段,只要能够达到吸引流量的目的,就已经达到其发表该篇文章的内心预期。

      即使该文章因法院的判决被责令删除,也不会影响到其因此文章而获取的巨大流量。

      正是因为部分自媒体从业者奉行“流量为王”的职业价值观,才会为了博取眼球无所不用其极,自媒体侵权现象屡屡发生。

      其次,自媒体侵权与受害者维权之间的“成本差”是自媒体乱象频发的外在成因。

      目前,自媒体的侵权成本普遍较低,其因侵权获取的流量收益可能远高于赔偿金额。

      相比之下,受害人若想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其著作权或人格权,则面临着取证难、认定难、挽损难等诸多问题,所花费的维权成本相对较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如果侵权人在承担对其不利的司法判决所施加的侵权成本后,仍然有利可图,那么此类侵权行为就难以被司法所矫正;这种情况还会反作用于受害人运用司法手段维权的积极性,导致无良自媒体实施侵权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可见,自媒体“流量变现”的商业模式和侵权维权之间的“成本差距”共同制约着网络自媒体生态的良性发展,若想从根本上扭转此局面,则需要网络信息生态体系中各个主体共同作用,破解网络信息生态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之间存在的现实矛盾。

      自媒体法律监管的规制建议针对自媒体乱象形成的两大因素,笔者建议从规范层面和制度层面入手,通过完善自媒体行业自律和监管部门他律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自媒体乱象。

      首先,在规范层面,应当明确自媒体侵权赔偿标准、完善自媒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手段,提高自媒体侵权的法律成本。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但是实践中,企业因“黑公关”等名誉权侵权行为造成商誉损失通常难以估量,且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举证也较为困难,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仅在考量多种因素的前提下进行自由裁量,赔偿金额大多为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明显与企业所遭受的损失不成正比。

      在此现状下,企业的实际损失基本上难以得到弥补,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

      相反,侵权人通过其侵权行为及后续相关事件,甚至包括诉讼案件所获得的曝光量和没提流量所带来的收益甚至远远大于其收到的处罚或赔偿。

      这无疑使得该等侵权人将更加肆无忌惮、无所畏惧的实施该等侵权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及司法部门在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大小等因素基础上,制定一份可供参考的自媒体人格权侵权赔偿标准。

      同时,对发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自媒体账号实施动态管控,通过技术手段追踪到其关联账号,防止部分自媒体通过“转世号”“非法链接”等手段继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其次,在制度层面,应当以自媒体行业组织为战略点,推动构建自媒体行业自律机制。

      网信部门协助有关主体建立官方自媒体行业组织,从总部辐射到地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自媒体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要承担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所规定的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定期开展媒介素养教育培训,逐步提升自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令自媒体从业者自觉对“自媒体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形成内心确认和行为遵循。

      对于违反自媒体从业规范的媒介人,行业组织建立内部惩戒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删除、封禁、罚款等内部处分。

      行业组织可与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合作,在建立起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上对自媒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向其他网络用户进行风险提示。

      从总体上提高自媒体从业者的媒介素养,从根本上转变“流量为王”的价值认知,构建起完善的自媒体行业自律机制,推动自媒体行业良性发展。

      后,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促进自媒体网络监管体系长效运作。

      各级监管部门在自媒体网络监管体系中起到信息中心、交流中心、执法中心的关键作用。

      作为网络监管体系的信息中心,监管部门需要将自媒体行业组织、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及自身作出的处罚信息,加以整合并予以公示,实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作为网络监管体系的交流中心,监管部门可牵头组织各个监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共同行动惩治自媒体乱象。

      作为网络监管体系的执法中心,监管部门有权对重大案件进行督办,确保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到位。

      现状下的法律风险防范在自媒体网络治理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自媒体法律规制尚不完善的现状下,企业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笔者拟以“黑公关”侵权为切入点,从被侵权企业的视角入手,针对自媒体侵权问题提出破解之策。

      首先,在侵权行为发生前企业可设立舆情监测部门或设置相关岗位,对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信息,能够及时报告并形成公关方案,降低企业应对“黑公关”问题的被动性,将负面影响减少到低。

      其次,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企业视负面信息影响范围的大小,可以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若发布负面信息的自媒体影响力较大、传播范围广泛,则受害企业可以遵循“快准狠”的应对原则进行处理,即:第一,反应要“快”,及时保存证据并对负面信息作出回应,迅速遏制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必要时要聘请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聘请律师对相关信息进行法律分析和梳理;第二,对象要“准”,审查发布负面通稿的是同一个主体还是多个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否与竞品商业竞争有关,为后续相关处理做好准备;第三,态度要“狠”,与“黑公关”妥协极有可能助长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变本加厉对企业进一步敲诈勒索,向侵权者明确表示出企业将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态度,反而可能会令侵权者有所顾忌,从而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第四,在证据得到较好的固定,商业角度、法律角度等层面的分析决策能够支持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商请函、律师函、行政投诉等方式予以回击,若该等方式仍无法有效刻制“黑公关”的行为,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组合采取“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措施。

      若发布负面信息的自媒体影响力较小、传播范围有限,则可采取“冷处理”+“长期监控”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在做好上述证据搜集、商业分析、法律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对于相关“黑公关”材料予以实时关注,但在事件未发酵或大面积扩散前,不进行任何方式的警告或处理。

      由此,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则可能使相关侵权主体的实现流量增加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以较小的代价处理完毕整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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