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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需要具备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35


1、债务转移需要具备的有效要件有,债务是有效存在的;债务属于可转移的债务;获得债权人的同意;以及连同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一并转移;并依法订立协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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