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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起诉状范文[经济纠纷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3/12/2 阅读量:48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1

  (公民提出答辩用)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因……(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本答辩状副本___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注:①本答辩状供公民对民事起诉提出答辩用。

  ②“答辩人”栏,如系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③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④答辩状副本份数,应按原告的人数提交。

  注意的知识点:

  答辩状是指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原告起诉或者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状所作出的书面回答。

  书写答辩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二,答辩状中应写清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工作单位、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全称。

  第三,答辩人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起草答辩状,除写明具体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所外,还要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反驳对方的论点和论据,同时,还可以提出新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论辩。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2

  本文所探讨的小额诉讼程序是指较简易程序更为简便的、专门用来解决标的额极小的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其并非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而是与简易程序并列存在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相比起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一)使用范围特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仅限于债权债务纠纷,且适用的诉讼标的额极小,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二)程序简便,审理形式非正式化。“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是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小额诉讼程序的简便性贯穿在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例如,在审理中不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作证时可以不经过宣誓,以及法院可以限制交叉询问,起诉状和答辩状可以采用法院印制好的表格,也可以口头进行;甚至无需法庭记录;判决也只是宣布结果,而不必说明理由等等。

  (三)法官被赋予了更多的职权和裁量权。在小额诉讼中,法官更为主动地介入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对抗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在通过法官的职权指挥和职权裁量缩短诉讼周期,以节省时间、费用和人力。

  (四)低成本、高效率。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完全免费或者只收取极少的诉讼费,同时,为了节省费用,小额诉讼程序对当事人聘用律师诉讼持消极态度,有些国家甚至禁止律师诉讼。由于审判多数是以普通大众可以接受的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也可以胜任。当事人得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

  二、在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构建小颤诉讼程序的必耍性

  在市场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农村纠纷解决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小额钱债纠纷在农村经济纠纷的比重比较大,而且呈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我国农村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村民间的商业经济交往活跃。村民间的借贷比较频繁,如借钱来投资小生意或盖房子的现象、买卖赊账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些借贷的金额比较小,大多在5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下的也很常见。二是诉讼成本的高昂迫使许多农民不得不放弃诉讼。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纠纷形态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中国农村正在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商业社会转型,司法正在逐步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主要权威LzJ。但由于在司法诉讼成本高昂、农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的现状下,司法在农村纠纷解决中的效率还不尽如人意。特别对于涉案金额小而诉讼的成本太高的小额钱债纠纷,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结果可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为合理分配资源与提高诉讼效率,完善当前农村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不足之处,小额诉讼程序尤显必要。在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简易程序在解决农村小额纠纷的困境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实质上只是普通程序在某些环节上的简化,而非一个完整的独立程序,对于农村的小额争议而言,仍显得不灵活、不经济、不方便,难以满足法院处理简单涉农民事纠纷的要求。其具体表现为:第一,开庭时间、地点不够灵活。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把简易程序视为独立于普通程序的一种特别程序,没有为其设计单独的程序运行环节,简易程序中很多情况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的内容,如开庭时间只能是在工作日,而不能是在节假日,开庭地点只能在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第二,起诉、传唤、应诉、举证等程序对于农村小额争议而言仍显得繁琐。如民事诉讼法本来允许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入、证人”,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却将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案件规定为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这等于否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使用简单的方式传唤当事入、证人的做法。第三,3个月的审限对农村小额争议来说显得过长。不仅如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隋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可以转化为普通程序,而一旦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变为6个月。如果因特殊情况在6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过本院院长同意后,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同意。实践中,有一些本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法官办案拖拉,不能在3个月内审结,于是以案情复杂为由转化为按普通程序审理,从而人为造成审结期限过长。这样,即使是小额争议,也可能在6个月甚至更长的期限内审结。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小额争议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有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同的新型诉讼程序。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有属性适应农村小额纠纷解决的需要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有属性能大大降低农民进入诉讼救济程序的成本,合理避免农村解决数额较小的案件时的不必要损耗,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途径。程序的简便化、诉讼成本低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有属性。其程序的简便体现在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状、答辩状和判决书多采用表格化形式;开庭时间可以放在休息日甚至晚上;开庭地点不局限于法庭之内,判决通常只宣布结果,而不是必须说明理由。由于程序简便,当事人通常不需要律师即可操作。程序的简易性对于农民大众来说更加容易理解与执行,必将受到农民百姓的欢迎。在经济发展相对不发达的广大农村,高昂的诉讼成本是阻碍当事人选择诉讼的重要原因。“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小额诉讼程序通常完全免费或者只收取极少的诉讼费,而且结案效率较高,开庭地点甚至可以在村里的祠堂或田间简便的诉讼程序使得当事人本人不依靠律师的帮助也可以胜任从而节省律y币费用。可见,小额诉讼程序不仅减少国家和当事人双方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整体规模上正义的实现。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更能对于促进农村法制教育,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因为“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

  (三)小额诉讼程序是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与复杂化,建立多层次的、全方位的、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将有利于赋予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及时、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满足纠纷当事人的不同要求,而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均是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尽管在农村纠纷解决中,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但是不可否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有着先天的不足。如经民间调解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无强制执行力,若该和解协议无法履行,当事人仍需求诸司法。而关于仲裁,目前我国的仲裁方式主要有商事仲裁和行政仲裁。对于商事仲裁,许多农村小额钱债纠纷往往难以适用,由于我国的商业仲裁机构大多设立在大中城市,其受理的案件通常是标的较大的商事纠纷,而且仲裁费用相对比较高。至于目前我国某些省份已设立农地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农地纠纷进行行政裁决,但农地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仅限于某些农地纠纷,小额钱债纠纷无法适用。诉讼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解决争议的最后也是最有力的手段,并具备其他解决机制无法替代的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农村特别是发达省份的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已逐渐向现代商业社会转型,司法逐渐成为解决农村纠纷的主要权威方式。因此,我们在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不能因强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弱化司法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而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由于简易性和灵活性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小额纠纷解决的需求,导致司法手段未能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发挥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增设小额诉讼程序以完善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三、在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构建小颧诉讼程序的立法构想

  (一)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遵循之原则任何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包括本国的诉讼体制、诉讼文化以及其他机制等),笔者认为,在我国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独立原则,指小额诉讼程序应与简易程序应相互独立,互不包含。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小额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小额纠纷和简易纠纷不加区分,均适用简易诉讼序。因此在立法设计时应注意体现小额诉讼程序在立案、受理、证据规则、庭审方式、判决方式等各个方面与简易程序的不同,并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第一审程序。二是区别原则,指在农村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如受案标的金额、案件处理地点和时间)上,应充分考虑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差异、发达省份农村与欠发达省份农村的差异,不能一味地以全国平均水平为标准,应考虑我国经济层次的复杂性和城乡差异性,允许各省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规定各省的标准。三是衡平原则,指农村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应处理好国家法与乡土正义的关系,把握法定程序与灵活方式结合的尺度。审理方式的非正式化是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大重要特色,审理方式的灵活性有助于发挥法官的办案智慧,高效率地解决纠纷。但过度灵活和简化的诉讼程序则很有可能侵害到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从而影响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因此,需要在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中规定哪些基本程序不得简化,哪些程序可以由法官灵活决定,并规定灵活程序的限度。如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出席庭审,法官不得任意缺席判决,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

  (二)农村基层司法机制中构建小额诉讼程序的具体设想

  1、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和机构设置

  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限于小额钱债纠纷,即以金钱给付请求或者其他替代物、有价证券为给付请求的纠纷,身份关系的案件应排除在小额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在确定小额诉讼的受按标的限额时,应遵循区别原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一个最高限额,如人民币5万元,再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隋况确定本地的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对于我国小额诉讼机构的设置,可在基层法院内或派出法庭设立专门的小额法庭。

  2、关于小额诉讼具体程序的简化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小额诉讼使用表格化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无论是起诉、还是答辩鼓励口头形式为主,不能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具书面起诉状或答辩状。当事人以口头方式起诉的,法院应记入笔录。对于当事人的起诉,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当天立案。

  (2)减免诉讼费用。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简易,廉价的司法程序。诉讼费用的减少,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可鼓励当事人利用该程序,而且有利于贫困当事人接近正义的实现。

  (3)开庭地点与时间的灵活性。如果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可以当天进行审理。具体的开庭地点可灵活设定,可设在乡镇的司法所内,或根据具体情况在祠堂或田间开庭,以方便当事人。在经过与当事人的协商或经其同意后,可采用夜间或周末开庭、节假日开庭的做法。

  (4)开庭程序的简化。小额诉讼原则上以一次开庭审理即告终结。同时为了避免使案件变得复杂化,导致诉讼迟延,在小额诉讼程赓中被告不得反诉。小额案件应鼓励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允许由当事人亲友诉讼,但限制聘请律师,除非当事人或其亲友确实由于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无法参加诉讼,经主审法官权衡利害后,允许其聘请律师诉讼。小额诉讼应由小额庭法官一人审理,鼓励法官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采用灵活程序以高效解决纠纷。

  (5)简化诉讼文书。对于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将主文部分叙述清楚准确即可,无须记载推理和论证过程,对于过于简单的案件,还可考虑使用格式化的判决书,根据不同情况填制相应内容即可。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3

  原告:(单位全称、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诉讼人:(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

  被告:(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__元;

  2.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_元;

  3.责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这里要写明此起经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双方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以及争执的焦点、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

  此致

  ____法院

  起诉人:__公司(公章)

  __年__月__日

  附:(相关证据)

  1.起诉状副本1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原告在银行贷款及其利率证书1份;

  5.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6.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7.被告的欠据1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人:××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人:××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案由:追索货款,赔偿损失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05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经济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一:何XX,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号XX单元XX号;

  原告二:范XX,男,汉族,19XX年02月03日出生,身份证号:432XXXXXXXXXXX,地址:XX市XX村XX组XX号;

  原告三:彭XX,男,汉族,19XX年04月02日出生,身份证号:43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开发区XX号。

  被告: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地址:XX工业厂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定XXXX市XXXX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押金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合计人民币5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由被告自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告三人之间的关系为自然合伙人,合伙人略有变动,有相关合法变更手续证明)于2009年0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截至今日这段时期内,原告屡次强烈要求被告严格按合约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被告却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完全视合约为一纸空文,严重违反了合同的各项约定,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被告的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陈述事实,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被告严重违约事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交付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问题重重 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被告交付给原告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应该是合法合规合标的。时至今日,被告交付原告使用的建筑物主体工程及附属物都未合格验收,主体工程合格验收证仍迟迟未见下达。车站在原告连续经营长达一年后,被告的施工人员依然驻守在车站,还隔三差五地进行相关项目的施工和整修,就连消防许可证亦是不久前才审批下来。与此同时,被告拥有车站物业相关的资料和手续只有部分与原告沟通或移交过。截至目前,原告全然不知车站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究竟还有多少手续仍未办理完毕或合格验收。

  2、协助办理的营业执照与合同约定大相径庭 “XXXX汽车客运站”与事实上由被告协助办理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完全是两码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规定,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如“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XXXX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而以范XX为法人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客运站(配客点),而合约上所签约的“XXXX汽车客运站”,只有等级和简易站才能配有该名,而目前经营范围上明确规定为(配客点)的XXXX客运站,按照法律规定只能配用“XXXX市XXXX汽车客运配客点”这一名称,而不是现注册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这一名称。显现,合约上所签署的“XXXX汽车客运站”跟实际营运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和实际经营范围方面完全是南辕北辙、极不吻合。

  3、核心经营租赁物迟迟未实际履行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明确提出:“乙方承包甲方出资成立的XXXX客运站及XXXX市XXXX镇公共汽车有限公司、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而事实上,原告现经营的“XXXX市XXXX汽车客运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出资成立(法人代表为范才云)的,被告只是充当一个协助办理的角色。可想而知,就连原告租赁的核心经营标的物,被告从一开始就未交付,也未交付任何由其出资成立的公司给原告实际经营使用,难道不是蓄意欺诈和有意违约吗?同时租赁期间,合同约定由被告出资成立的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虽未明确什么时间成立、如何成立等问题,但原告经营车站长达一年之久后,被告对XXXX市XXXX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没有任何反应和作为,甚至避口不谈或虚与委蛇。而XXXX客运站实际经营的需要,客运有限公司的成立便显得迫在眉睫、弦在箭上。如果客运有限公司成立不了,原告根本就无法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请相关营运线路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客运有限公司未成立之前,原告根本无法正常开展自身的线路业务,致使原告进驻车站长达一年之久依然连续巨额亏损、债台高筑,蒙受了巨大的经营压力和经济损失。被告的不作为和违约行径,严重有悖原告承包车站经营的初衷,原告就连一个核心业务的客运有限公司都没有,拿什么去谈车站实际性的经营和润利呢?

  4、其它违约事实 《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四款:“该客运站可先以临时配合点名义进行营运,并开始报验,一年后,政府部门方可按客运站的营运情况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后,方授予三级站的资格”。其文字中的‘配合点’按规定应为‘配客点’,不知被告是有意为之,还是故意混淆视听,以此来逃避法律事实。同时,一年之后,XXXX汽车客运站虽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但因主体工程未合格验收和消防资料不齐等原由,三级站资质亦迟迟未见授予下来,被告完全对这一约定视而不见、置若罔闻;《XXXX客运站租赁合同》中的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的第八款:“甲方应负责与XXXX镇政府沟通,确保所有途径XXXX、并在XXXX境内经营客运的车辆务必进入XXXX汽车客运站,由乙方统一管理”。合约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义务,商请XXXX镇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等。而事实上,被告对这一约定没有任何积极作为的表现,直至2010年07月15日,在原告自身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投诉和上访政府各主管部门后,才有了目前车辆初步进站的事实。

  5、实际损失金额 原告实际投资和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500万元(见损失清单)。

  综上所述,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多项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宗旨原则和相关规定,被告行为已属严重违约,同时,被告的违约事实确凿清楚,证据充分肯定,原告现依法向XXXX市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状,请求XXXX市人民法院秉公依法办理和审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4

  公安机关的上述双重职能常常被混淆。这种混淆会导致以罚代刑、滥用刑事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借行政诉讼干扰刑事侦查等问题的出现。把握不准会给公安执法实践造成进退两难的局面,同时也给法院行政审判对其行为是否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的判断造成困难。正确界定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非常必要。

  一、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是易被混淆的主要原因

  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可由同一公安机关实施。虽然公安机关内部有职能部门如刑警大队负责刑事侦查,治安大队负责治安行政管理,但对外行使职权均以公安机关为权利主体机关。两种行为形式上相同或相近,如行政传唤与刑事传唤,行政没收、扣押财物与刑事扣押物证、追缴赃物等,都是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益实施的强制措施,这是易被混淆的首要原因。其次,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权往往是以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为手段,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及惩戒。如果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超过一定的限度,触犯了刑法,行为人就由相对人的身份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职责就由行政机关变成了刑事司法机关。而违法程度的标准很难准确把握,这是公安机关双重职能易被混淆的客观原因。再者,有些办案人员故意混淆这两种职能,表现为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侦查,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名干扰行政审判,对抗行政判决,这是造成双重职能混淆的主观原因。

  审判实践经常出现的另一种现象是,将公安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认为是越权插手经济纠纷,以行政判决的方式撤销刑事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从而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脱刑法的制裁,致使国家、法人或公民的财产遭受损失。究其原因是扩大了行政审判的权限,将刑事侦查行为误认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行政审判权干涉刑事侦查权的行为。

  有些公安机关认为行政审判对其拘束力越小越好,有些法院认为行政审判的权限越大越好,这都是违背现行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原理的认识,对依法行政、依法独立侦查、依法独立审判、维护法律尊严都是一种障碍。

  二、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与侦查行为的区分

  公安机关有两种职权,即侦查权和行政管理权。侦查权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而行使的权力;除侦查权以外,公安机关拥有的其他权力属公安行政管理权。也就是说,对这两种权力的区分采取限定及排除的方法:1对侦查权采取限定的办法,即以刑事诉讼法授权为核心进行限定。由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就是刑事侦查行为。这里所说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是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所以,一旦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被诉成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应积极举证应诉,以证明该行为属侦查行为;一旦法院有有效证据确认是侦查行为,应中止或终结诉讼。刑事侦查行为的内部工作程序一般有刑事案件审批表、拘留证、赃物扣押清单等。人身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扣押物证、追缴赃款赃物等。2公安机关除侦查行为以外,均应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应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救济。根据“有权力就有救济的原则”,侦查权通过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是否起诉,由法院的刑事审判进行监督,或通过国家赔偿进行监督救济;公安的行政管理权由行政诉讼进行监督救济。

  三、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而言,曾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原告出于便利诉讼的考虑,往往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将起诉状送达被诉公安机关后,被诉公安机关往往以其行为是不规范的刑事侦查行为、应通过国家赔偿监督救济为由进行抗辩。对此,如果受诉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待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后,原告再回过头来申请国家赔偿,已过申请时效,受害人的正当权利无从保障。鉴于公安机关的两种行为的性质难以把握,为了切实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中断。因为申请时效是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如果要求受害人准确区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对受害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同理,申请国家赔偿应视为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正确处理好国家赔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对保障受害人的诉讼和赔偿申请权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对公安机关滥用权利也是一个强有力的制约。

  四、审理公安行政案件应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

  起诉受理阶段,在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然后根据答辩、 举证、质证、认证的情况,判断其是否受行政诉讼法调整。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被诉公安机关只进行答辩而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规则,无论被诉公安机关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只要被诉公安机关不举证,就推定原告的起诉成立,被诉公安机关就承担败诉的责任。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5

  [关键词]法务会计;诉讼法务会计;法务会计职能;证明力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从法务会计在国外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从已有的各种观点来看,目前学界对法务会计的含义已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各个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存在分歧。笔者在总结了各类法务会计的定义的基础上,认为法务会计是:接受了委托或授权的特定主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为依据。通过综合运用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的知识,对经济业务进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法律诉讼实施搜集证据、专业判断、专业鉴定、诉讼支持并进而提供专家意见等服务的一种中介活动,是会计学和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

  二、法务会计在国外诉讼中的应用概述

  法务会计实质上是在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会计界对法律界的专业支持,是法务会计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国外法务会计人员从事的业务类型主要分为诉讼支持与调查会计两大业务分支。其中,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应西方国家社会环境的复杂化、经济纠纷的多样化和经济犯罪手段的高级化。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会计服务领域。它是通过对特定经济犯罪、经济过失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会计计量与反映,对特定的经济事项(案件)提供会计分析。为法庭对有关经济案件最终裁决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法庭和诉讼当事人提供的一种专门服务。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诉讼中从事的业务内容也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在诉讼前帮助委托人进行诉讼风险评估、相关文件来源分析、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对会计资料进行鉴定、委托人出席预审协商会议、诉前诉讼策略制定、与证人面谈、律师辩护状相关会计问题咨询、参与谈判、评论对方专家报告、准备详细陈述报告、对涉案相关事项价值计量、在法庭陈述专家证言等服务项目。

  三、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环节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的现状,法务会计在我国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可以细分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和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这两个大的方面。

  (一)法务会计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在刑事诉讼中,法务会计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的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中。其具体表现为法务会计的检查职能和司法鉴定职能。

  1 侦察阶段:

  经济类的犯罪案件与普通的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经济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的经济活动。必然要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相关的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制约。因而。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清一些相关的财务会计事实,而这些财务会计事实所涉及的内容往往超出了司法机关侦查人员通常的知识范畴,此时,法务会计人员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法务会计人员可以依据经济活动规律、各项财经规章制度、财务会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在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和假设,并据此协助侦查机关拟订侦查方案。

  2 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与案件事实认定相关的财务会计等专门性的问题,此时需要通过法务会计来解决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在这个阶段主要借助于法务会计的检查职能和鉴定职能来帮助公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法定的起诉标准。如,在对经济类犯罪案件的审查中,法务会计人员通过对案卷中的财务会计资料、侦查阶段的法务会计鉴定书、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进行审查、核实。来帮助公诉机关决定如何开展下一步诉讼工作。

  3 审判阶段:

  证据是审判的核心。通过分析当事人的经济活动的违法性,并固定相关证据,是进行法务会计工作的主要目标。一般来说。通过法务会计行为来固定证据的重点是财务会计资料。作为经济活动的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因具有账务后果而大多较为客观、真实、可靠。但财务会计资料在证明案件事实上,除个别情况外。很少有既能单一又能直接、全面地证明案件的特定事实,绝大多数单一账务存在证明不周全的情况。因此,在案件事实的证明上,急需要财务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也需要搜集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据,以便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

  (二)法务会计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 法务会计在起诉前的应用:

  起诉前的诉讼支持包括撰写报告、推导因果关系、收集事实、翻译专业术语、组织数据、评估诉讼风险并参与诉讼策略的制定。诉讼耗时费力,如若败诉将使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帮助客户评估诉讼风险,预计诉讼成本与收益。以判定提起诉讼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如提起诉讼,法务会计人员可进一步协助律师或当事人从会计事实和证据角度出发,分析自己的优势和弱点,制订最有效的诉讼策略。争取胜诉机会。如确定起诉后,法务会计可借助对案件的事实分析来判断应在哪家法院起诉,依何种法律起诉。以什么事由进行起诉,获得多少赔偿等。

  2 法务会计在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应用:

  法庭审理前准备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以后,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之间交换起诉状和答辩状的诉讼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法务会计人员的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各种法律文书的形成过程中,法务会计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在起诉状中帮助原告对可获得金钱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在答辩状中帮助被告对原告所列事实和损害赔偿进行否定和抗辩,甚至还可以基于事实分析协助当事人提出反诉。同时,双方的法务会计人员也可以帮助当事人就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特定事项向法院提出咨询书,协助当事人分析对方掌握的证据,比较和解、审判及其他解决方式的利弊,从而帮助当事人作出明确选择,以节省审判所需时间和开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其次,由于在这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了对方的诉讼主张及其相关证据。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这些都促使双力当事人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有可能达成庭前和解。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很多在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就用和解的方式对有关争议进行了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法务会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开庭审理阶段的应用:

  开庭审理阶段是整个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是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质审理并作出裁判的重要阶段,也是最能充分展示法务会计重要作用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法务会计人员所拥有的丰富的知识和庭前进行的充分的准备工作,使得他们可以

  接受当事人双方委托的律师对其进行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为委托客户获取胜诉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保障。此时,法务会计的职能与前一阶段相比,更注重的是弥补法律专业语言与相关的财会专业语言之间的差异,协助法官查清案件事实。

  4 诉讼后阶段的应用:

  当审判人员作出最终的裁判后。有关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重新审理或提出上诉的方式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此时,法务会计可以帮助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分析、判断判决、裁定对己方的影响,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作出进一步建议。如,法务会计认为裁决依赖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是基于虚假证据作出的。或者是裁决的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或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都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法务会计若在庭审之后发现了足以推翻事实的新证据,也可以建议己方当事人要求法官重新审理。

  四、法务会计在诉讼中应用的最终成果――法务会计报告

  (一)法务会计报告的内涵

  法务会计报告是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接受委托后,根据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等,对案件或纠纷等法律事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作出专业判断所形成的一种书面结论性文件。

  (二)法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法务会计报告的书写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一般而言,要求在填写时仔细、认真、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则的相关规定。

  1 报告的书写力求精练完整,分清主次。

  法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由、案件的受理情况及检验所见的财务会计事实等。法务会计受委托处理的案件纠纷通常涉及的内容较多,因而要求概括、精练。特别是法务会计鉴定涉及的事实材料时,通常应当概括表述因鉴定涉及的材料,没有必要对案件涉及的全部材料进行重复的记录。

  2 报告中的分析论述要符合逻辑。

  所谓报告的分析论述要符合逻辑,是指法务会计人员在形成业务报告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逻辑。从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报告应当是按照法务会计人员的一定的逻辑思维方式形成的,是具有明显逻辑层次的书面呈报形式。如果法务会计报告没有按照一定的逻辑书写。即使内容真实、结论正确、符合客观实际,往往也因为不存在逻辑性而难以被司法审判机关所认可、接受,最终降低其作为审判依据的可能性。

  3 法务会计报告的结论要明确。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6

  李某与王某恋爱,李某计划与王某结婚,同时王某买房时,李某汇给王某1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李某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100000元。王某则认为是赠送。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李某进行了释明,李某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法院重新指定了一个月的举证期限,王某在法院告知后15天内以自己的经常居住地不在该院管辖范围内为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如何处理这个管辖权异议各个法官的意见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答辩期内未提出,即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机会,现提出已超过期限,法院不予审查,告知即可。

  第二种意见:变更案由后即为一个新的案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法院采用告知形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第三种意见:如果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不能再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处理不当涉及到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违法就要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引起重视,本人赞同并采纳了第一种意见,后双方对判决均未上诉。通过对个案的审理,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一、首先应当明确管辖权与释明权、答辩期与举证期限、法律关系与案由的概念与关系:

  (一)管辖权异议:

  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地域管辖又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不同的管辖规定了不同标准,并对不同的管辖之间的效力也作了规定。

  2、管辖权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依照民诉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确定对具体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一方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有权提出异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而“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应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

  (二)释明

  1、释明权的概念:释明权,又称阐释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和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证据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释明权被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也是为了克服诉讼效率低下、诉讼费用高昂等弊端。对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而予以撤销。

  2、举证期限:我国民诉法没有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并不排斥限时举证,举证期限是针对过去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而设定,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有当事人双方约定与法院指定两种形式,并充分体现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上,将导致证据失权。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于2001年1月1日起试行,案由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就涉及到案由的变更。

  二、通过对不同意见的剖析,统一认识。

  对上述案例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的三种不同意见中,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为:

  1、不同的案由确定的管辖原则是不同的。案例中原案由属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变更后为不当得利纠纷,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发生了变化,当然可以就新的案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2、民诉法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并未限制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一个答辩期内提出,变更案由后应为一新的案件,应有新的答辩期。

  持第三种意见的理由:释明变更案由后并不是一个新的案件,但如果导致管辖权从有到无,或者为专属管辖的,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分析三种意见的理由,需要澄清下列四个问题:

  (一)变更诉讼请求后是否作为一个新的案件,并可以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个案件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由,法律关系性质变动,形成的是一个新的诉,很多法官就认为是一个新的案件。但事实上一个案件形式上包括从起诉受理、送达起诉状副本到开庭审理、裁决的过程,变更案由后如何操作,如果还需变更方写诉状,法院再送达,应是一个新的案件 ,但这是程序问题,法律肯定会明确规定。但《证据规定》只规定了举证期限,且当事人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是允许把原告的请求进行改动,原来的请求不存在了,这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即是这个新的请求,而且法院最终确认的也只有一个案由,也就是说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是事实不变,基于这一事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是客观存在,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案件仍只有一个事实、一个法律关系,一个案号。经释明变更案由后重新给予举证期限,是因当事人的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变动,给一方变更机会,也应当给予另一方公平的举证机会,使当事人澄清自己的主张,双方就原告最终主张的法律关系上诉辩,从而从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处理的公正。因此,最多可以说从实体的处理上相当于一个新的案件,与真正新的案件是不同的。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答辩期,即收到副本后十五天内。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的是举证期限,期间是不确定的。管辖权异议作为一种程序装置在民诉法中加以规定,是具有严肃性,不能任意作扩大和缩小解释,只能在答辩期内提出,否则都视为超过期限。

  (二)变更诉讼请求对管辖权原则、管辖权的影响。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案由有不同的管辖原则,这是正确的。但管辖原则是针对一般情况分类规定,就法院行使释明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原则的变动。如同一类案由的变动,其管辖原则是不变的。管辖原则与管辖权并不单一对应的,管辖原则不则并不必然导致管辖权的变动。根据管辖原则有几个法院有管辖权,只存在当事人的选择问题。而从民诉法的规定看,被告住所地是最一般原则,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以外的法院起诉,而变更诉讼请求后,根据案件性质原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则存在管辖权的冲突,还有在涉及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也会导致管辖权的冲突。但如果原告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即使变更诉讼请求,并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上述案例即是该种情况,民间借贷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是从合同纠纷转变为权属纠纷,但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这二类案件均有管辖权,不存在管辖权异议。

  (三)存在管辖权变动的情况下如何释明: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这是完全有可能。所以第三种意见就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审查管辖权异议。但他们疏忽了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把管辖权异议这一固定的法律概念与对管辖权有异议等同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提出了异议,这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权异议,而是实体处理上一种对法院释明内容的抗辩意见,因此不存在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正确,法院应当采纳其意见,是以主动审查移送的形式。管辖权是程序问题,释明的内容是对实体的处理,应当服从于程序。所以法院仍是释明,但内容是原告可以撤诉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后要求法院移送,也可以坚持原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上级法院不会以原法院未释明而发回,因为原法院已尽了释明义务。但法官在释明之前也应考虑到对管辖权的影响,与被告事先进行沟通,所以由被告来提出的情况也是少数。应当重视的是法院在释明时发现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使原法院无管辖权,也不应主动移送。虽然法院主动审查的移送没有时间限制,但因不同法院、不同法院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有可能会导致对同一问题认识的不同。经一个法院释明后移送另一个法院,如果受移送法院不同意原法院的释明内容,则存在第二次释明,不仅会使当事人困惑,也会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怀疑,因为释明相当程度上体现了法院的意志。同时移送对受移送法院来说又是一件新的案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为了原告的起诉诉请,成了法院在主动帮当事人打官司,有违诉讼风险的承担原则。因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

  (四)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是否都应作出裁定。

  如前所述,管辖权异议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容:主体合法,即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时间合法,即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符合了这两个形式要件,才是一个有效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作实质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也一样处理,当事人又有了上诉权,使一些当事人利用它来故意拖延时间,使另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199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限内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就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问题进行审议;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议。”根据该批复精神,一个案件每个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机会只有一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了异议权利,超过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予审查,当然也不用作出裁定,也不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剥夺,法院只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即可。法院发现无管辖权,应裁定移送管辖,不受期限限制,但通常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实体上证据来判断。有关管辖权的材料是与管辖权异议相联,超过期限对其材料是不审查。而民诉法中的证据是来证明自己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因此法院指定的证据的举证期限都是针对案件的实体部分,所以管辖权的材料不能作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处理。

  三、总结

  (一)意义。

  探讨变更诉讼请求释明过程中涉及管辖权异议处理,有三个方面内容,即释明后当事人不能因此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释明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应当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移送或撤诉;释明未引起管辖权变动的,应当由原受诉法院继续审理。上述内容体现了诉权属于当事人原则。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起诉,由当事人决定向哪家法院起诉,由当事人引导诉讼的进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与《证据规则》的精神是一致的,诉讼风险由当事人分担,是我国改变强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实践的指导,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督促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办案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在释明时应当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以便法官及时听取双方的意见,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在告知过程中,应注意“答辩期”与“举证期限”的用词。《证据规定》出来后,这两个概念是很明确了。以前统称答辩期,现应注意其含义是不同,避免误导当事人。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7

  1990年6月,郑州市二七造纸物质供应处与邢台市造纸厂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供应处代销造纸厂的纸袋纸,有效期到1991年底;同月16日,该协议又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

  1991年10月、11月,造纸厂先后两次请求供应处买下798吨纸袋纸,产品都存放在河南省化工公司的仓库中,并言明把纸袋纸降为牛皮纸,卖完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供应处同意了。

  1992年3月10日,造纸厂在送来三张发货票(日期分别为1991年10月23日、12月28日、12月30日)和一张日期为1992年2月19日的发票传递通知单后,提出补签一份合同。双方于是补签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其主要内容为:牛皮纸,80克/平方米,798.577吨,单价2750元;行业标准;交货地点(河南省化工仓库);结算方式及期限(汇款[电汇、信汇、票汇],三个月内付清货款);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处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仲裁、起诉);有效期限为1991年12月31日至1992年12月31日。为了与原代销协议的终止日期相衔接,合同的签订日期写成了1991年12月31日。

  考虑到“3个月内付清货款”含义的不明确,一年内卖不完所有货物,供应处多次要求造纸厂明确含义、延长有效期限。1992年5月22日,造纸厂持900444号介绍信到供应处,以介绍信形式对合同做了如下补充说明:“合同第9条:为货物销售完后3个月内付清货款。第12条: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意合同有效期延长1年。”

  1992年8月,市场形势好转,纸价大幅度上涨,造纸厂提出退货。鉴于双方从前的良好合作,供应处表示同意退还大部分货物,并开出了“出库单”,但要求造纸厂办理承担两年来的仓储费用和用红票冲减等有关财务手续。造纸厂不办理手续,供应处就不让提货,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

  突遭查封

  1992年9月,邢台市桥东区法院3人来到郑州,当晚向供应处送达了传票,命令供应处15日内给付造纸厂213万元;案件受理费2万元;供应处法定代表人于10月4日到该院接受询问;查封了存货,并带走电台一部。当晚,在没有给供应处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地扣押、查封了供应处的另一批货物。

  迷雾重重

  供应处迷惑了:

  1.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支付令应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为什么不是郑州市法院受理,而是邢台市法院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若干意见》第132条规定: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申请费100元。但是,为什么案件受理费是2万元?

  3.财产保全应由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桥东区法院为什么违法裁定、签发了3份查封令?而且部分查封财物与本案无关,将电台带到邢台后,导致供应处无法正常营业。

  供应处先后2次致函桥东区人民法院,指出其违法行为,请求撤销支付令、裁定书、查封令。谁知,他们等到的却是――更加迷惑。

  1992年12月5日,供应处收到了桥东区法院的经济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1992年1月,供应处给原告的信件中有“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同意你们交邢台有关部门处理”的承诺,因此驳回供应处的请求,本院继续审理。

  这份裁定书驴唇不对马嘴。供应处上诉于邢台市中法:

  1.从签发支付令、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专属管辖角度讲,应归债务人所在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但是,供应处提出书面异议后,桥东区法院却继续审理案件。

  3.供应处至今没有造纸厂作为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也没有收到桥东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因此根本不可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4.供应处从来没有写过裁定书所说的信件,该信件是职工武卫国的越权行为所致,因而是假的,无效的;再者,造纸厂1992年5月22日的介绍信明确写着“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因此即使1992年1月25日信件是真的,依法应以介绍信为准。

  因此,供应处请求邢台市中法撤销桥东区法院的裁定书,并纠正错误。

  邢台市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意味着桥东区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案;供应处至今还没有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当庭怒斥

  1993年4月10日,供应处收到了桥东区法院发送的造纸厂的起诉书副本和法院的开庭通知书。通知供应处于1993年4月16日到桥东区法院应诉。造纸厂的诉讼请求是,追回供应处所欠纸款68万元,利息3.4万元,合计71.4万元;起诉书的书写日期是1992年9月28日。

  这里的问题是:

  1.同一经济纠纷,为什么支付款从213万元变成了71.4万元?

  2.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桥东区法院什么时候立的案?为什么1992年9月28日的起诉,到1993年4月10日才送达?15日的法定答辩时间,为什么只给5天?

  1993年4月16日,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供应处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律师徐明照出庭。徐明照列举了法院方面一系列不依法办事的行为,郑重地提出了要求:该法庭庭长、本案合议庭审判长――林立荣、合议庭成员,应该回避。审理被迫中止。

  愤而出击

  1993年5月31日,供应处委托韩依水、胡德胜两位律师作为全权诉讼人,负责该纠纷案。1993年6月14日,两位律师印发了《请求纠正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系列违法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并准备向中央、河北省、邢台市的政府、审判、检察机关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发送。

  6月18日,两位律师到邢台市有关法院交涉。有关法院表示愿意纠正错误,希望暂缓发送法律意见书;两位律师回郑州等消息。

  两个多月过去了,邢台方面没有正式答复。1993年9月2日,两位律师发送了法律意见书。《经济日报》、《中国社会报》先后跟踪报道了此案。终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

  1993年11月30日,河北省高法做出裁定: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法审理。

  终于,14个月的管辖权争夺大战结束了。

  经济纠纷的起诉状篇8

  一、做好案件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

  1.为领导决策提供支持证据。案件档案真实记录了案件形成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忠实反映了案件的轨迹和过程。这些证据材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有较强的说服力、借鉴力,为企业决策者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支持性证据。

  2.为企业规范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案件档案是企业依法治企和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反映,是检验一个企业依法规范经济行为、及时规避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凭证。通过对案件档案的剖析,加强对案件档案的学习和研讨,可以对如何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提出针对性对策,从而推动企业依法经营,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3.为企业诉讼工作积累经验。近期,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案件档案的缺失或不规范,使得企业在案件纠纷中,常常蒙受经济损失。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通过对案件档案的整理与研究,可以总结诉讼案件中的经验与不足,为今后经济纠纷、诉讼案件积累经验,有利于识别企业在经济和诉讼活动中的诸多法律风险,并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使企业在经济纠纷中争得主动权。

  二、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的特点

  1.案件类型多样,数量大。以北京建工集团为例,截至2010年底,北京建工集团处理法律纠纷案件1000多件,结案600多件,涉案总金额上亿元。其中有90%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0%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案件类型多样,主要表现为:委托担保贷款类;土地及房产权属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类,主要包括施工合同纠纷、拖欠工程款、材料采购供应欠款、加工租赁费欠款等;劳动争议类;人身伤害类;财产损失类等法律纠纷案件。

  2.案件情况复杂,涉面广。涉及到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往往案情复杂,涉及面p-,包含多个法律关系。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工程总承包方与业主方、分包方、供应商等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到多方的法律关系。很多案件经过起诉、反诉、撤诉、再诉,有的案件经过调解后,达成和解协议,案件过程复杂,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3.案件时间跨度长,收集难。有些重大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历时多年,由于多方面原因,案件判决后多年,仍然没有执行完毕。如北京某公司拖欠建工集团工程款案,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案件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如此长的跨度,给档案收集管理提出了挑战。

  三、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归案意识薄弱。档案工作涉及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依赖于该档案形成的整个过程的所有人员: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文件形成者、文件工作者、计算机技术专家等。目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及员工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案件档案没有提高到依法管理的高度,认为案件档案工作可有可无,档案意识淡薄,一些该归档的资料要么未保存或保存不全,企业案件档案工作还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有的法务部门或承力、人为留用方便,将诉讼文件保存在个人手中,不愿将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别单位的法务部门甚至以种种理由拒绝向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案件档案遗失或缺失现象严重。

  2.收集渠道不畅,影响归档质量。案件档案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文件材料的收集要通过不同的途径,涉及到不同部门。目前,对于档案的收集与管理,有的部门自行保管,有的无人管理,有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人员,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由于企业对档案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沟通协商和约束机制,档案部门无法获取全部信息,造成归档的文件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无法实现资源共享,也不能有效满足利用者的服务需求。

  3.专业水平不高,缺乏规范管理。目前,国有企业一些档案人员既没有经过专门系统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比较模糊,造成归档的随意性大,缺少科学、规范管理,给档案利用造成困难。同时,一些企业在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上不予重视,没有解决档案人员的待遇、地位等问题,档案部门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档案管理工作不能持续进行,档案工作效果得不到充分发挥。

  四、案件档案管理的方法与对策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争取领导重视。一是要大力宣传《档案法》,提高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的档案意识,营造良好的档案工作氛围,要让企业决策者充分认识到,案件档案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参考和凭证,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对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组织人员编写《经济纠纷(仲裁)案件选编》、《经济纠纷(仲裁)案件警示录》、《经济纠纷(仲裁)案件档案管理手册》以及开展成果交流、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活动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从而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案件档案生动的利用实例,充分发挥案件档案的效用,更好地为企业决策和管理服务,从而不断提高企业对案件档案的认识。

  2.强化收集,疏通渠道,集中管理档案。为了确保档案收集渠道的畅通,北京建工集团对案件档案变分散管理为统一管理,针对案件档案的特点,档案部门不再面向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收集,而是明确由法务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同时,为加快案件档案的收集,建工集团要求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受理后,即开始收集本案的各种案件材料,并加强跟踪管理,在案件审理进程中随时进行材料收集工作。案件办结以后,要核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缺漏和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法务部门、档案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对案件档案的真实完整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办理移交手续。此外,北京建工集团还成立了案件档案管理中心,配备了专业人员,不仅制定了相关制度,还严格遵守企业档案管理流程,促进了案件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3.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做好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为了加强案件档案的管理,北京建工集团制定了《诉讼(仲裁)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管理机构与职责,还构建了案件档案管理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为构筑现代国有企业案件档案管理动力机制,北京建工集团案件档案工作紧贴企

  业的需求,变企业发展的动力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的动力,建立了有效的责权利机制、竞争上岗机制和职绩考核机制,为企业案件档案工作提供了活力。同时,北京建工集团要求企业的全部案件档案在法务部门收集齐全后依法集中到档案部门统一管理,集团档案部门不断加强对二级公司的指导力度,并将其作为档案管理目标考核、年度检查的重点,形成了有效的案件档案管理的约束机制。

  4.加强培训,提高技能,提高队伍素质。为使案件档案工作更好地适应企业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北京建工集团一方面建立有效的奖励机制,解决了档案人员的职级和待遇问题,提高了档案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保持了案件档案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还强化业务培训,主要做法是:加强档案队伍综合素质的培养,定期组织培训,横向覆盖各部室,纵向覆盖二级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培训覆盖面达到100%,培训时注意采取高效率的教学方式,比如理论传授与学习操作相结合、自学与辅导相结合、专题讲座与系统讲解相结合,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及时开展练兵活动,把档案管理与利用结合起来,使档案管理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和管理。同时,档案部门还和法务部门联合,开展档案知识、法律知识讲座,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能力和管理素质。

  5.统一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归档质量。一是明确归档方式,案件档案应作为专项档案单独立卷或者纳入各级法务部门的文书档案管理。二是明确归档时间,案件结案后第二年6月底之前归档。如归档时,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材料与执行材料作为一件档案同时归档;如案件未执行完毕,结案材料归档,执行材料应于案件执行完毕后另行归档。三是确定归档范围,案件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结案类材料如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审理过程文件起诉状、传票、证据材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正式文件:答辩状、意见、单位内部文件、汇报、法律意见等。四是填写案情说明,由承力、人在每份案件的卷首要填写案情说明,案情说明包括涉案项目、当事人、法律关系简介,案由、诉讼请求;审理情况;案件结果。最后承办人签名、注明书写案情说明的时间。案情说明作为案件档案的一部分,纳入归档范围。五是严格整理方法,归档文件以案件为单位,一案一件,逐件整理。六是严格质量要求,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档案整洁有序,索引性、可利用性强;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如有特殊原因没有原件时,应在归档的复印件上注明原件的出处(存放处);已在本单位存档的,应注明索引方式;归档材料禁止使用废纸,禁止重复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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