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在结婚不久后,因为与朋友合伙生意各种亏空,借钱无门,资金周转不灵,向燕燕提出借钱。
燕燕虽觉为难,双方登记结婚不久,也没有共同财产,但考虑到夫妻一场就想帮他一把。
燕燕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积蓄,陆陆续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给小李近20万元,每次借款时,小李都向燕燕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
后来两人感情破裂,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便重新将借款写进了协议书里,约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万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
然而,还款期限已过,燕燕多次催讨,小李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甚至对这笔债务屡屡耍赖,多次协商不成,无奈之下,燕燕将小李告上法院。
通过多方调解,终,小李与燕燕签订协议,小李承诺分十期偿还借款,并按银行利率计算利息。
那么,夫妻之间的借款究竟该怎么算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不过,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比如,夫妻之间婚内借下的钱款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非用于个人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则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一方是需要偿还其债务的,其间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