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以及其他经济往来,许多人喜欢采取以借条的形式体现。
但是,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都发生在比较信任的亲朋好友之间,因而出借人往往忽略对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严谨性的要求,手中仅有的一般就是一张借条。
但是,在借款人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下,借条在有些情况下是难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这时,就会出现出借人手持借条要不回借款的情形。
根据我们对具体司法实践的观察和了解,在这里,笔者选择了几例较为典型的旧案供大家参考,或许对出借人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借条的字迹不是本案被告所写案情:于某和胡某都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自2008年认识之后,彼此之在业务上都互相有帮忙和照应。
2019年9月的一天胡某接到于某的电话,于某说他要去外地进货急需2万元钱请求胡某一定帮忙筹集。
胡某按着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数筹集了2万元钱,于某在上门取2万元钱的同时,从随身的口袋里拿出事先写好的署名借款人为于某的2万元的借条递到胡某手中,尔后迅速匆匆离去。
当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2019年12月)到来仍然不见于某还钱时,胡某拿着借条找到于某,于某却是一脸的委屈,还大骂是谁这么缺德鬼冒名自己坑害人。
无奈之下,胡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于某还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于某的申请对借条上的字迹进行了鉴定,其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字迹并非被告于某所写。
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熟人之间的借款,一般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
这是建立在我们相信借款人会承认,即使不承认通过字迹的鉴定也可以认定是借款人所写的情况下的。
但是,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借款而通过鉴定又不能认定借条是借款人所写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当然就证明不了了。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时,一定是在当着出借人的面亲自书写,这样才能保证借条的字迹和签名是借款人本人,这种情况下的借条才有可靠的证明力。
二、找不到借条上签名的人了案情:江苏海安县农民包某办了一个饲料厂,有一张姓农民一年多来经常在此买饲料,从未发生过拖欠。
有一次,张某买了一万多元的饲料,但货款不够了,经协商,由张某给包某写了一张欠饲料款4040元的欠条,并署上了非常潦草的“张中平”的名字。
但此后半年多,再也没有见到张某的人影,包某着急了,因既不知道张某住在何处,也不知他是何方人氏。
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拿着张某的欠条到东台市公安局查阅,因欠条上“张中平”三字非常潦草,同去的人仔细看后都认为欠款人是“张中年”,查阅中发现东台市南沈镇安云村有一名字为张中年的人,便以张中年为被告将其告到海安县法院。
正在上海打工的张中年莫名其妙的赶回参加诉讼,包某和张中年在法院一见面方知告错了人。
在法院的调解下,由包某赔偿张中年1500元损失而结束。
(参见钱军:找公安查欠款报错名字? 到法院告错被告赔偿损失,《法制日报》2005年11月29日第7版)。
点评:写借据的目的本来就是要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首先就要明确债务人确有其人并且能找得到债务人,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是何许人也,即不知道其真实姓名和住址,即使借据上写的是真实的姓名,如果地址不详,在茫茫人海中,债权人又到何处去寻呢?即便后寻得到了,又该花去多少成本呢?其实,很简单。
让债务人写清楚自己的姓名、住址,好写清楚他的身份证号码,然后核对一下他的居民身份证确实借据上写的是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日后再找这个债务人就有着落了。
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