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经济纠纷案例 >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688


基本案情被告车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杨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0%。

      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杨某依约向被告出借款项,但车某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向杨某偿还借款本息。

      杨某追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某与其妻子于某共同偿还欠款本息。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车某与于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车某公司经营,该公司经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发生时,于某待业在家没有收入;借款后杨某曾以短信向于某催款,于某以其个人账户向杨某还款。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作出判决: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车某妻子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目前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日益增多,在这其中引发较多争议,社会影响较大的,就是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何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本案中,原告杨某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涉案债务系被告车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债权人举证不能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于某在收到原告向其发送的催款短信后,以其个人账户向原告还款,足以证明被告于某知晓并认可涉案借款。

      法院同时也调查了二被告的家庭收入情况,确认借款时被告于某待业在家无经济收入,被告车某借款经营的公司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经综合分析后,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01借款用途。

      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02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

      若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例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3夫妻收入来源、收入情况。

      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若用于经营的,应当审查经营收入是否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经营行为,若否,不能当然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