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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法十篇[医疗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23/12/15 阅读量:53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1

  一.全面实施“三个一”工程,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三个一”工程即“一次纠纷,一次总结,一次教育”。我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电话,设立了多种投诉处理渠道:门诊大厅设立了病人服务中心,接受患者诉求;财务科随时接受患者对价格方面的投诉和咨询;院办综合受理患者各种诉求;医疗纠纷处理实行“首受负责制”,每一次纠纷,都要求接待人详细记录患者诉求,在解决纠纷时,本着“换位思考,以人为本”的原则,客观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向患者反馈处理结果;在处理结束后,要求受理人与相关科室、职能部门、责任人等共同进行一次总结,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抢救、死因、医疗文书和医患沟通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评估,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探寻避免发生类似纠纷的防范措施。之后,及时召开全院大会,通报医疗纠纷处理决定,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教育。

  二.多措并举,防患于未然。

  所有的医疗纠纷,究其原因,无外乎服务态度、医疗质量、经济纠纷等问题,其实,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充分的医患沟通而引发的。我院把每一次医疗纠纷,看作是一次成长的教训,在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改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

  医院应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科室工作。各科室成立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小组,组织深入学习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的要点、精髓,使医务人员准确掌握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和防范能力。

  出现纠纷,由相应职能科室实事求是地对事件概况、现场情况、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辅助诊断、抢救等技术水平情况、规章制度履情况、相关科室责任人履行责任的情况做详细客观公正调查。及时认真分析、讨论、鉴定,对每一例纠纷力求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未申请鉴定的医疗纠纷作行政调解处理。经医疗纠纷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后,对确实因“管理、责任、技术、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的医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及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违纪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医院奖惩条例、医院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决定实行问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以保证处理纠纷的合法性。

  处理医疗纠纷,应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法,以对方的思维角度和价值取向为出发点。患者到医院管理部门投诉大都是“怒气冲天”,态度强硬,语言偏激。如果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所遇到的问题,我们就会对患者恶劣的态度有所宽容,也会更多地为他们考虑,取得他们的理解,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进行换位思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真正的从对方的立场来看事情,体会对方的想法和感受,避免站在自己的位置上去“猜想”。

  二是作为医院管理工作者,只能要求自己多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而不能强调患者为自己着想。

  三是换位思考应当形成一种氛围,把换位思考纳入医院文化的一部分,融入到每位医院工作者的灵魂深处,落实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形成管理上的良性循环,促进医院的建设发展,也就能从根本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诊疗和收费服务。

  我院以近几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建设”、“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为契机,健全并落实了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了《医院管理手册》,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各种人员职责、操作规范、文书书写规范、各种应急预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等,发至每一个科室,要求各科室负责人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医务科、护理部不定时抽查医务人员掌握《管理手册》情况。

  聘请专职的物价员,对医院收费行为进行适时监督,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用材料销售价格,杜绝化验检查项目随意组合套餐,搭车收费,以及检查项目、诊疗项目任意分解,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现象。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优惠,让利于患者,真正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一些实事。比如开展单病种限价、检查项目优惠、体检优惠等。

  只有制度,没有落实,制度就形同虚设。因此,在完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要狠抓落实,经常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是我们防止医疗纠纷的有力措施。我院财务科有一次在审帐时,发现有多收费现象,经调查,确因电脑故障和工作人员疏忽所致。当时病人已出院回家,并未发现被多收费。我们的工作人员连夜循着病历上的地址,赶到病人家中,奉还多收的费用,并真诚致歉。此举得到病人及家属高度赞扬,一场医疗纠纷就此避免。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病历质量在医疗质量的管理中占有重要作用,病历是重要的医疗文书资料,是认证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被赋予了法律责任,如实、详细、客观、准确、完整地记录病程,显得至关重要。为加强病历质量的管理,我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对于新入院职工,在上岗前要认真学习病历书写规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医务科有专人进行审核新员工书写的病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会进行集中反馈,提高病历的书写质量。

  (2)在临床科室推行病历归档前质控,由各科室自行推荐责任感强、业务水平过硬的职工作为科室质控员,负责本科室所有住院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监控,收集科室有关病历书写方面的缺陷,并督导责任人及时纠正,年终对优秀质控员进行奖励。

  (3)加强了病历质量检查的力度,医务科从临床科室业务骨干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出热爱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优秀员工担任质检干事,专职负责病历质量监控,对病历终末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每周三进行病历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对质检结果在全院通报。

  临床医务人员,应在掌握“三基三严”和扎实基本功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学习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把握学科发展动态,提高技术水平。在为病人诊治过程中,做到运用最经济、有效、安全、合理、实用的治疗手段为患者解决病痛,减少工作中的失误,从而适应新时期医务工作的需要,并预防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教育,切实依法执业。

  一是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医疗安全教育,经考核不合格者,随新入院职工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医疗安全意识,保证医疗服务安全、有效。

  二是对新入院职工,开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医疗法律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是狠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人员及未在本单位注册的医护人员均不单独安排执业。

  四是狠抓新技术、新项目的准入。医院制定了《新技术、新业务准入制度》,新技术、新业务在我院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经全科集体讨论,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后,由科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写出可行性报告,填写新技术、新业务审批表报医务科,医务科组织院学术委员会进一步对该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进行评估,经充分论证同意实施后方可开展。

  经过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医务人员能依法进行各项诊疗规程,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同时,对医务人员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5.加强沟通,优化服务。

  据调查,80%的医患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因此强化医务人员的沟通意识,培养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并落实到实际行动上,做到事前防范,利用医患沟通技巧将医患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是减少医患纠纷的关键。

  医院文化是医院各项工作的主导,没有好的文化,就没有优秀的团队,就没有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我院近年来推行奉献文化、执行文化、和谐文化、创新文化等四种医院文化。同时开展两项主题活动:党员责任区活动、党员示范岗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点带面,切实加强医患沟通,为病人提供优质服务。古代医学之父曾经说,医生的法宝有三样:语言、药物和手术刀。语言是排在第一位的,一个诚恳而温柔的眼神会向病人传递同情、温馨和关爱,一句简单的问候,可能改变病人对医生乃至医院的整体看法。因此我院定下了医务人员服务标准:对病人要保持热情的态度、艺术化的语言、倾心的交流、细微的关爱。同时要求做到“三声”服务:“来有问声,走有送声,问有答声”。

  在这种文化熏陶下,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富有耐心、爱心、同情心和责任心,态度和蔼,真诚沟通,文明礼貌、服务到位,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在病人开口向医务人员提出要求之前,医务人员已经先想到并替病人解决问题,病人心中会对医务人员增加十倍的信任和感激,不是亲人胜似亲人,不在家中胜似家中,在这种医患关系和就医环境中,医疗纠纷就失去了滋生条件。

  6、全社会参与,共促医患和谐。

  目前,“医闹”已经悄然成了一个新兴“职业”,也有人称之为“医疗暴力”。一些患者和患者家属在“医闹”的煽惑下,不相信医疗鉴定结果,不走法律途径,依靠职业“医闹”解决医疗纠纷,不但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也侵犯了其他病人的就医权,这样的闹局在不断上演,每个医院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局面。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2

  一、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

  医疗纠纷主要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医疗事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客体,即过失行为损害的对象。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说的“人”应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的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间,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死亡时间应当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国,生理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主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行为的违法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病历资料

  病历,是患者最直接最真实的医疗档案,要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的质量评价四部分。一份好的病历,内容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科学性,要使用医学术语书写,文字要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涉及的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重点内容以不同颜色书写或标记,病历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同时,该规定对于调整患者行为同样适用。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部分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闹”为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医闹”事件甚嚣尘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遭遇谩骂、殴打,造成人身损害乃至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其实,对于患者来讲,这样做是没有必要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3

  【关键词】法律意识;医疗纠纷;防范;处理

  医疗纠纷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是医疗活动中特有的现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以及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确立,医疗纠纷发生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1],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矛盾冲突不断加剧,赔偿金额也越来越大。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医院的管理,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宽松,和谐的就医环境,是摆在医疗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意义重大。

  1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对医疗后果的认定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原因又常常交织在一起,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医源性纠纷,一是医务人员未能严格执行医疗规章制度,违反或简化操作规程,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不正,工作不负责任,对病人敷衍了事,漠不关心。三是有的医务人员医疗保护意识差,说话随便,不严谨,不注意场合而引起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过程中,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和医疗用语对医患双方是有益的。四是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很好地耐心,细致的向病人解释和沟通,这是造成医疗纠纷的一个直接原因。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应得到尊重,患者出于对自己的生命或健康的关心,询问与其疾病有关的问题,医务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做认真负责,耐心的解答和告之。然而有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示不同情,不耐烦,甚至态度蛮横,出言不逊。当患者在治疗护理工作中发生了预料不到的意外事件时,这时患者或家属就联想到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解答不周,告知不全,引发医疗纠纷。五是个别医务人员之间闹矛盾,泄私怨,利用他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有意抬高自己,压低别人,挑拨患者,借以挑起事端,酿成纠纷。非医源性纠纷最常见的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对医学知识了解或对医疗制度不理解,对疾病的复杂性不认知而发生医疗纠纷。一是患者不配合医务人员诊治,在医疗实践中,需要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精心诊疗护理,同样也需要患者有战胜疾病的信心和毅力以及家属的积极配合。有的患者缺乏信心,不予配合,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愈后(如合并症,并发症,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不理解,一旦发生,就认为是医务人员的失职造成的,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而导致医疗纠纷。三是患者的素质差,有的为了逃避欠款或想取得高额赔偿等个人私欲,无理取闹,把本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硬要往医疗事故上扯,如达不到目的,就在医院大吵大闹,到处乱告,有的甚至弄些“医闹”在医院聚众闹事,打人砸物,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四是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过强,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如果得不到满足,则患者及家属就难以接受,也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其他社会方面的原因导致医疗纠纷,多见于工伤交通事故及伤害责任的转移,社会变革时期某些制度的不适应以及经济价值观念的转变,新闻媒介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保护医疗工作和医务人员的法规不够完善等。

  2医疗纠纷重在防范

  防范和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的过程,我们认为必须一手抓防范,一手抓处理,尤其是要在强化医务人员法律保护意识上下功夫,做到以法行医,以法治院。

  2.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道德素养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主要的医德教育,要引导医务人员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生观,处处以患者为中心,急为患者所急,想为患者所想,恪守职业道德,千方百计为患者排忧解难,用爱心去温暖患者,赢得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赖和尊重,帮助患者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从而取得患者治疗上的积极配合和患者家属的理解,这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2加强法制教育,用制度来约束工作,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是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罪,也就是说对医务人员亮起了红灯,因此要在广大医务人员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民法通则》,《各种规章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更加注重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容侵犯。只有不断强化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会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还要在医疗护理等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医疗保护的最有力措施。

  2.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业务技能,是防范医疗事故和差错的重要保证,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三基”“三严”的训练和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练兵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重点岗位查找安全风险点,要重点防范,重点管理,要认真落实《患者安全目标》,建立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个医疗环节上。

  2.4强化医疗文书的法律意识。医疗文书单纯为医院医学教研服务的时代已经结束,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的原始证据作用及在医保医疗付费时凭据作用日显突出。对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要求不再只是医院加强医疗质量进行内部监督管理的需要,更关键的是医疗文书质量将面对的是来自广大患者及社会的挑剔以及法律的约束。因此医务人员必须要重新审视医疗文书的功能,作用和社会价值,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的高度来看待将其作为证据来对待。

  3医疗纠纷的处置机制的探讨

  由于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表现的形式各异,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回避矛盾,要通过全面调查,多途径,多渠道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力求做到坚持原则与理解同情病人处境相结合,现实处理,与长远影响相一致,依法公平处理,使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致受到侵害。

  3.1医疗事故鉴定机制。正确分清医疗纠纷的类别,对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作用。医疗纠纷又分为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通过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划分医疗机构有无过失,确定医疗事故等级等,医学会对待医疗纠纷要在全面收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程序组织专家认真分析,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科学准确地判定纠纷的性质事故的等级。

  3.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机制。在医疗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协助处理,必要时向患者的单位,街道办事处,派出所讲清情况,求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要向家属讲明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具体办法和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以便能按法律程序办理。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存在着缺位现象。应借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模式,建立“医疗争议处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规范医患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为有效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应在法定的解决纠纷渠道中,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调节处理中的作用[2]。

  3.3医患双方协商调节机制,协商调解是解决纠纷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无论在处理前和处理后都要做好调解工作。当医务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时,或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双方意见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又不同意申请医学会鉴定时,不要一味地姑息迁就,或用私了的办法求得解决,这样不仅会助长了医疗纠纷处理的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同时也会给医疗机构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往往事与愿违,如果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主动求助于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医疗纠纷,以保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然而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给病人带来了不良后果,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双方同意协商解决的前提下,对患方提出的经济补偿的要求,适当给予一定补偿,使患者在心理得到一定的平衡和安慰,从而有效避免医疗机构更大的经济损失,但要考虑防止今后再有矛盾的发生,要签定文字协议资料,经公证处公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没有医疗过失的医疗纠纷,要坚持原则,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3.4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在保留双方协商解决,行政部门解决及司法调解或裁决的前提下,明确医疗机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并由医疗纠纷理赔部门以第三方介入形式把纠纷从院内转移到院外进行处理[3]。

  3.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明确设立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做了明确规定,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处置途径[4]。形成具有特色的“政府主管,部门配合”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参考文献

  [1]韩松,刘成勇,王焕春,等.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适用 法律现状与思考[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8,24(12):828-830

  [2]蒋士浩,高峰。强化卫生行政调处医疗纠纷的作用。健康报,2010,10,(13):7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4

  关键词: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机制

  一、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处理医疗纠纷,妥善的处理医疗纠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医疗纠纷发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原则

  在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院或医务工作者提出诉求时,就要及时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沟通,防止问题扩大化。如果医疗纠纷处理的不及时就会出现小事变大,发生冲突导致难以调和的矛盾出现。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在医患矛盾激化之间进行。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原则

  医院管理工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诉求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工作人员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开展工作,对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合法诉求予以解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毫无法律依据,肆意破坏医院正常工作,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必要时通报警方。患者及患者家属向医院发出诉求时也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切不可跳脱到法律之外解决问题,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和谐性原则

  医疗纠纷处理的和谐性原则要求医患双方在处理问题时,都要遵循法律法规,也要考虑情理,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和谐的处理问题,和平的化解矛盾。目前,医疗纠纷中出现的“医闹”等行为都违背了和谐性原则,既给医院及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医疗纠纷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二、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机制

  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通过法律机制解决问题,在应用法律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医院管理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建立健全的医院管理机制。医院医务工作人员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掌握医患风险技能。另外,医院应该与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就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对于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予以警告,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是指调节人依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和平的解决问题,促成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类型十分多样,以下是对调节机制各种的类型的基本介绍:

  1.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由当地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制度,在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出现的医疗纠纷,在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调解意愿后,就可以通^法院调解解决问题。在法院调解中,法院对患者及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的赔偿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在调解成功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有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另一方可以凭赔偿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

  2.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调解方式,其中一种是人民政府调解。政府部门设立司法助理员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政府求助。另外一种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其中包括了医疗纠纷。医院管理工作人员无法处理医疗纠纷时,患者及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都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国第一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成于2006年,此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发展。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都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任命调解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受理立案,将医疗纠纷交由医学专家和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纠纷评估,人民调解员根据医患双方诉求及医疗事件的实际情况调解,最后解决医疗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患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了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处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医院的正常工作都受到了影响。本文对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及机制进行了分析,对医疗纠纷的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和谐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在医院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爱玲.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方法与机制[J].东方企业文化,2015,21:357+360.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5

  关键词 医疗纠纷 预警 干预 时机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处理后果及原因认定存在分歧。数据表明,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有增高趋势〔1.2〕,严重地影响医院的正常秩序和声誉,也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医疗纠纷造成医护人员伤害的恶性刑事案件给人们敲响警钟[3],因此如何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只有14.3%是由卫生行政机构和法院调解或进入司法程序。本文对我院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干预介入时机等方面的经验进行总结。

  1 预警流程及管理办法

  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制定医疗纠纷的处理预案。医院根据医疗纠纷易发环节、隐患的严重程度、演变成纠纷的可能性,一旦形成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等制定相应的对策。预警中行之有效的措施是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报告制度,院内医疗不良事件报告流程(见图1)。

  1.1 医院对不良事件的等级进行划分,对报告原则、报告人的责任和义务、流程和奖惩措施作出明文规定。

  1.1.1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等级划分Ⅰ级事件(警告事件)—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丧失。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伤病员机体与功能损害。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错误事实,但未给伤病员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错误,但未形成事实。

  1.1.2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1)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2)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1.3 奖惩 (1)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个人,根据报告的先后顺序、事件是否能促进质量获得重大改进,给予相应的奖励;(2)每个季度以科室为单位评定并颁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质量优秀奖。评定标准:1.主动报告Ⅲ级、Ⅳ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达到3例以上或Ⅰ级、Ⅱ级事件达到1例以上,并且上报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对流程再造有显著帮助,实现流程再造达到3项以上的科室;2.发生Ⅰ级、Ⅱ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未主动报告的科室取消评选资格;(3)当事人或科室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导致事件进一步发展的;机关、职能部门从其它途径获知的,虽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但给患者造成一定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或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的,予当事人或科室相应的处理;(4)引发医疗纠纷或已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按《医院综合目标奖惩实施方案》相关条款处罚;(5)对于已经进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医疗缺陷,医院将根据情况酌情减免处罚;(6)影响恶劣或损失巨大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由院办公会决定处罚措施。

  1.2 实施医疗纠纷“零报告”制度

  对预计手术或治疗效果不佳;发生院内感染或并发症;病情复杂或突然发生意外变化等;对医生交代病情难以理解;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灾难(害)事故、打架斗殴或伤者,对医疗行为有抵触不满情绪;自杀倾向及精神异常;对收治入院过程和科室服务存在抱怨;子女众多,对治疗满意度不一致;病人或家属复印病历时提出要全部复印或非正常时间段来复印等情况的伤病员极易产生医疗争议,以上情况可视为易产生医疗纠纷的苗头。规定各科室的值班员在每天下午下班前,将当天本科室的医疗投诉、争议、纠纷苗头和纠纷情况汇总,填写“零报告”登记表,经主任、副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立即交医疗值班室。报告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ID号、入院日期、简要诊疗经过、患方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科室初步处理意见等。

  1.3 强化循证医学整合。国家为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现已出台一些符合“循证”原则的“路径”或“指南”[7]。但要将其很好地应用于临床,必须依靠良好的学习型组织氛围。组织应努力学习循证医学知识,并将其整合至日常工作中[8~10]。我院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要求各科将本专业的2~3常见病和多发病制定出单病种辅助检查和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临床路径,有效地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保证医疗安全。

  1.4 医院每半个月的周会和每半年召开医疗形式分析会,通报医院医疗安全情况,收集典型投诉案例进行分析和点评。通过案例分析和点评,提出存在问题,警示警示医务人员,建立风险意识,规避医疗风险。

  2 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及干预时机选择

  2.1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

  医疗纠纷处理的三级机构:(1)科室设立医疗纠纷监督员,发现医疗纠纷苗头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主任和护士长;(2)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由医院科委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判断医疗纠纷的责任,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科学依据;(3)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人员组成除医院人员参与外,有条件的还应邀请具有法律知识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具体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调查和处理。

  各科室的医疗纠纷监督员、主任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现纠纷苗头,立即启动相关预警机制,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协调,力争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消灭在萌芽当中。如科室内部处理有困难,再将投诉上交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处理相关责任科室予以配合。而患者直接投诉到医疗纠纷办的案例则由医院直接负责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预警—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科主任—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医院纠纷鉴定委员会—院领导—第三方机构介入—诉讼。

  2.2 把握医疗纠纷最佳干预期

  处理医疗纠纷贵在“早”,应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一起典型医疗纠纷的形成,具有明显的分期特点。按照王亚平教授[11]观点,医疗纠纷分为潜伏期(纠纷形成早期)、显露期(纠纷形成中期)和暴发期(纠纷形成期)。越早做工作,阻断成功的把握性就越大。医疗纠纷阻断最佳时机或介入期是潜伏期。在这个时期,阻断工作的目标是:融洽医患关系,消除患者不满和疑虑,从而化解可能出现的医疗纠纷。

  2.3 充分发挥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和科主任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凡发现医疗纠纷苗头,科室医疗纠纷监督员要及时了解情况,第一时间作出处理。科主任和护士长接到报告后要组织认真调查、分析,明确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性质,采取相应对策,将可能出现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之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按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沟通等对策外,并及时向医院相关部门报告。

  2.4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立即按预定程序进行处理,组织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判定,并提出处理对策。

  2.5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根据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与机关和科室密切配合,在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地维护医患双方权益的原则下,使医疗纠纷得到有效地解决。医患双方和解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最佳选择,在没有第三方主持的情况下,纠纷当事人就争执的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12]。医患双方协商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通过担保等形式,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我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体会是:(1)医院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并将其诠释为各级人员共同的价值观、信仰和行为准则[4]。(2)将医疗安全为第一,甚至以牺牲生产和效率为代价。为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医院及每个科室年初建立全年的安全目标,年初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跟科室建设挂钩。(3) 公开对待缺陷和问题,当出现缺陷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5]。(4) 建立学习型组织,对待问题的态度应首先着眼于改进系统和流程,而不仅仅对有关责任人单纯的进行处罚。Nolan等[6]

  认为,虽然我们难以对导致人犯错误的人本原因加以改进,但可以对系统过程加以改进,减少缺陷的发生,保障医疗安全。(5)良好的团队协作可以有效防止缺陷和医疗纠纷的发生,而良好团队的形成取决于组织成员之间的身份的认同、相互尊重和有效交流。(6)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激励机制和奖励措施,使安全承诺得以付诸实施。

  医院作为处理医疗纠纷的中间或和终末环节,应充分发挥医院自身在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主导作用。

  据统计本院3年来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中,有85.7%的医疗纠纷是在医院最终得到解决。通过上述方法建立的处理机制方式灵活、程序简单、省时省力、经济便捷、能充分体现双方意愿的特点,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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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屈会起, 张金钟, 邱明才. 循证医学是临床医学发展的必然[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0,(16):330-331.

  [10] 徐嘉玲, 周东, 文黎敏, 等. 循证医学在神经内科的应用[J].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2001,(17):41.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6

  医院在无法完全杜绝医疗纠纷的情况下,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医疗纠纷成为目前所有医院都面临的社会性难题。为更好的防范医疗纠纷,首先要了解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产生的根源、途径,并对他们进行分析,以制定防范医疗纠纷的措施。

  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是指因医疗发生的纠纷。狭义的医疗纠纷往往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医疗纠纷产生根源按照发生概率的大小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医疗服务纠纷:据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调查表明,1999年投诉中,因服务态度差,沟通不够引起的占62.5%;历年累积的8件医疗纠纷诉讼中,有一半以上是因为解释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协会的调查中,有49.5%的医疗纠纷是因为服务态度不好造成的。

  医疗服务态度造成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避免这类纠纷,那么医院就几乎可以避免将近50%的纠纷产生。

  2、收费纠纷:因医疗收费不合理或者是解释不清楚所造成的收费纠纷,在现代医院里已经变成一个重要的纠纷诱发因素,并且在整个医疗纠纷的比重里正在渐渐呈上升的趋势。

  3、医疗事故、医疗差错纠纷:因管理不严格,导致医务人员思想麻痹,而在工作中产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而引起的纠纷。此类纠纷在整个医疗纠纷中依据中华医学会2003年的统计,占整体医疗纠纷的23.6%。这种医疗纠纷很难为医院在纠纷中争得优势地位。是一类比较棘手的纠纷,但是同时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4、恶意纠纷:此类纠纷纯属家属或者一些毫不相干的人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为由,无理取闹,以恶意诈取钱财为目的。此类纠纷处理极难,一方面医院虽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院没有错误,但是闹事方却根本不会诉诸法律;另一方面,闹事方往往人多势众,政府部门很难插手处理。

  5、其他纠纷: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尚有一些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所占比例较小。

  产生这些纠纷的主要原因不是我们的医术在退步,而是我们在原地踏步的同时,人们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逐渐增强。对这些纠纷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超过70%的医疗纠纷本不该出现。

  首先,服务态度方面。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导致出现纠纷。

  现在的医院在面临生存竞争压力的大环境下,都在开始进行服务态度方面的大力改革,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原因,服务态度的提高总是难以落实。作为护理工作一直是被认为是医院与病人接触最多的环节,所以,也理所当然的被认为是医疗纠纷最多的环节,但事实恰恰不是这样。

  据某市医院统计,2002年共发生医疗纠纷48件,其中因为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共31件,护理人员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7件,医生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竟多达19件,其他原因的纠纷5件。其他医院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作为医院来讲,医生是最早接触病人的环节,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基本不接触护理;住院病人相反,主要的医患接触环节在护理。但是但是门诊所接触的病人绝对超过住院病人不止十倍。同时多年来一直重视护理人员的服务问题,而且作为护理人员绝大多数为女性,相对来说态度一直较好。脸难看、门难进、排队一小时,看病两分钟的事情多数发生的医生身上,所以要解决医疗服务态度方面的问题,不仅仅是长抓护理服务,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医生队伍的整体服务形象塑造。

  医院的服务形象不是某一部分可以代替的,也不是某一部分人可以完全掩盖的,医院的服务形象需要医院的全体人员从个人做起,齐心协力,共同打造。民营医院在服务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但是,在竞争的过程中,能否从使至终的坚持以及能够做到何种水平,尚有待积极改进。民营医院大多比较脆弱,经不起任何的风吹雨打,因此,在服务态度上绝对不允许出现任何纰漏引发医疗纠纷。

  其次,收费纠纷。面对现在竞争激烈的经营环境,各大小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发展施展浑身解数。但是某些医院、某些医生违背了医生的基本职业道德,将赚钱作为医疗工作的第一要义,畸高的收费、名目烦杂的不合理收费大量存在,导致了医疗收费纠纷的大量出现。

  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生存的压力面前,多数医院不得不通过多收费,高门槛的办法解决医院的收入问题,所以解决此种纠纷任重道远。民营医院从不被社会认同的角落里走出来,能否赢得病患的认可,本身就存在巨大的疑问。因此,在价格上,能否坚持如一的贯彻高质量、合理低价位将是民营医院发展的一道坎。

  再次,医疗差错、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由于医疗技术的限制,区域医疗水平的限制,使得某一个地区的医疗水平可能低于其他地区,这样,在其他地区不成为医疗纠纷的医疗事件,很可能导致纠纷的出现。而医生责任心的问题导致医疗差错的出现,是最难处理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7

  [关键词]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调节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

  [中图分类号] R-0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5(a)-150-02

  近些年来,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医患纠纷已成为医疗服务行业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纠纷索赔金额越来越大,人们对医学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缺少正确理解医学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尤其是受“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影响,极易误导公众产生错误思维。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愿意通过正确渠道解决问题的很少,原因是等待时间过长,这说明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不够完善,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就显得刻不容缓。

  近几年,各地方先后出现了“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的机构,2008年江苏省南通市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节中心”,同时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工作[1]。2008年浙江省宁波市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属于政府设立的独立部门,同时成立了由四家保险机构组建的“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设立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由“调委会”和“处理中心”共同承担。2009年,天津市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机构。在2009年的两会上,有代表、委员呼吁引进“第三方”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提出推广浙江省宁波市运用人民调节机制化解医疗纠纷的做法[2]。

  在医疗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如何能更有效的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用先进的医疗技术救治患者,让患者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调查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处理医疗纠纷,制约双方依法行使权力,遏制不断恶化的医患冲突。由独立设置的“第三方”机构解决医疗纠纷能够公平、客观、实事求是,达到医患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在国家公布的医改政策《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的新举措。江苏、宁波、天津等地通过“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节工作,都取得了良好效果。医患纠纷“第三方”协调机制为破解医患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沟通协商的平台,在医患双方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带,避免了纠纷的激化升级。

  1 医患矛盾突出的原因

  1.1 医学是一门探索性学科

  医学是在科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有些疾病不是医生不尽心治疗,而是疾病的自然转机[3]。患者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够,对诊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对医疗服务的风险性和医疗技术的局限性缺乏必要的认识,认为没有医院治不好的病,只要病治不好,多是医院有过错。

  1.2 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

  医疗资源多集中于大城市的大型医院,患者过多导致医务人员超负荷工作,容易发生医疗差错。

  1.3 一些中、小医院管理不到位

  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服务存在缺陷,不遵守医疗法规和操作规程,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1.4 患者医疗费用过高

  有些患者倾其所有甚至举债治病,一旦人财两空,患者家属难以接受现实,大闹医院,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自由。

  1.5 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规和制度存在缺陷

  这些致使医患纠纷不断升级,“医闹”事件屡屡发生,纠纷理赔数额不断增大,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医疗机构不堪重负。

  1.6 医患沟通不好

  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社会上一些医闹现象造成的负面影响均增加了患者对医院信誉的质疑和不信任感。

  1.7 机制不健全

  患者因非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社会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患者就医保险,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调解机制尚不健全。

  2 目前医疗纠纷的调查和处理机制

  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这三种处理机制都存在一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不能顺利地解决医疗纠纷。

  第一种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于患者在医患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关赔偿政策和制度缺失,患者权益不能保障,患者就采取一些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过激行为。而作为医疗纠纷的另一方,医院在协商解决中的调查结果往往不能得到患方的认可。据《健康报》报道,2009年11月南京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该院自行调查的结果引起死亡患儿家属及社会各方质疑。后经江苏省卫生厅、南京市卫生局牵头成立由专家、网民、记者等参与的联合调查组,于2009年11月13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患方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在此次事件前期调查中,值班医生隐瞒真相,医院调查手段简单,调查深度不够,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基于此,当事医生被吊照开除,医院院长、书记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该事件的调查过程给医疗纠纷处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调查机制的缺失是当前医疗纠纷处理难的一个症结[4]。

  第二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解决。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医学会的调查往往根据鉴定的需要采集资料,这种调查机制难以满足当事人知悉事件整个过程的需要。鉴定专家由各医疗机构专家承担,患者往往认为是行业内部相互做鉴定,不相信医疗鉴定结论。

  第三种解决医疗纠纷途径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对医患双方来说,都存在费时费力,成本高昂的问题。院方为了息事宁人往往赔钱了事,患方便依靠职业“医闹”来解决,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局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在医疗纠纷呈上升势头的大背景下,没有一个合理公正的调查机制,不仅使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增加,还容易导致患方采取过激行为甚至暴力现象,所以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也就是“医患关系第三方管理”机构,完善医疗职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医疗执业环境,使医疗纠纷的调节和处理逐渐走上规范化、秩序化、专业化的轨道[5]。

  3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构成及职责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以“第三方”角色调节医疗纠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机构的独立性能保证客观公正的调节医疗纠纷,能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医学、药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库,还应该有患者权益代言人。其职责是坚持以平息纠纷、维护和谐为己任,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规章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客观公正、公平解决医疗纠纷,制定突发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卫生主管部门,由其督促医疗机构限期整改,追究责任等。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是在新形势下处理医疗纠纷的一个新模式、新路子,完善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节机制,除政府的政策支持外,还要不断在队伍建设、规范调节程序等方面,有所发现和创新。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4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节的优点

  医疗纠纷通过第三方的调节能够减少医院赔钱了事的做法,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是在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独立机构,患者对之有信任感,由于调解程序透明,保障双方充分沟通协商,多数患者愿意配合开展工作。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避免了医院和患者面对面谈判的局面,不仅消除了患方对公正解决医疗纠纷的顾虑,也给医院方面带来了便利。

  由第三方调节委员会处理医疗纠纷,能快速有效,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稳定医院的医疗执业环境。

  第三方调节委员会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反应出的医院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及时反映给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上级部门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得了患者、医院及政府三方均满意的效果。

  5 加强管理,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发生

  从各地实施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的经验看,体现了人本和谐精神。其最终目的是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

  但是,医患关系的处理不能完全依靠第三方调节委员会,最重要的是各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加强对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及风险防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尊重患者,为患者提供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医务人员才能赢得患者的认可,最终才能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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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8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多元化 价值分析 解决机制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优势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鉴于此,建议把仲裁范围放宽至医疗纠纷或者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从更专业的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无法仲裁的情形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庭,避免纠纷的拖延与恶化,以判决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仲裁庭与审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进诉讼的效率,以诉讼的强制力强化仲裁的效果。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9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

  医疗纠纷处理法篇10

  【关键词】医疗纠纷;语言艺术;问题;解决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210-02

  1前言

  医疗行业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本身具有特殊性,主要以病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特殊的护理服务。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已成为工作中的难点,对医院发展造成了制约影响。通过总结分析发现,医疗纠纷多是由于医患沟通不恰所引起,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注意语言委婉,使用恰当的语言,争取和平解决医疗纠纷。另外,在医院日常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原则,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水平,加强法律意识,为患者提供人文关怀,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应对患者的心理活动进行客观分析,判断出患者的需求,利用语言艺术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本文对医疗纠纷中的语言艺术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以此作为医院管理参考。

  2应采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医疗纠纷

  2.1先稳定患方的情绪产生医疗纠纷时,患方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首先应稳定患方情绪,以免患方情绪过激影响接下来的沟通。应注意语言的使用,恰当的语言疏导可有效安抚患方情绪,有利于医疗纠纷处理。院方应站在患方的角度去看待医疗纠纷,体会患方的心情,避免对患方说一些刺激性话语[1]。耐心倾听患方的要求,冷静思考,找出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以及患方的要求和目的。针对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提出对应处理措施,稳定患方情绪。

  2.2争取和平解决纠纷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多在于患方对医院存在一定的不满,认为医院在工作上做得不到位,或存在缺陷,自已因此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或损失。在同患方沟通的过程中,应尊重患方,使用文明用语,顾及患方的内心感受,使患方感觉院方解决医疗纠纷的诚意,以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应根据医疗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语言沟通上,应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语调尽量缓慢平和。使患方感到亲切。若纠纷涉及到手术治疗等问题,应经过慎重思考再与患方协商沟通,不可马虎急躁,把须交代的交代清楚,不可含糊其辞,推卸责任,妥善处理好纠纷。

  2.3态度要友好真诚院方应做好纠纷投诉的接待工作,对患方要有同情心和关切心,并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使患者产生信任感,耐心倾听患方的要求和不满,双方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沟通过程中,不可打断患方,也不要急于解释,在事情没有明确之前,不可说出一些表态的话语,以免给患方造成误解。若纠纷由态度问题引起,则应当场处理,不可拖延[2]。若医疗纠纷较复杂,应先安抚患方情绪,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以免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3应充分运用语言艺术处理医疗纠纷

  3.1语言艺术因人而异医疗纠纷中的患方各不相同,其中不乏知识分子,但也有农民工阶级,有企业领导,也有待业人员,每个人的心理活动和性格特征各不相同。因此,院方医疗纠纷处理人员应根据患方的文化水平、性格特征、社会地位等,来选择合适的交谈方法。应揣摩对方的想法和需求,利用患方的性格特点,以恰当的语言交谈,提出解决方案,并努力说服其中的代表人,使其接受正确建议,消除患方的不满情绪,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3.2语言艺术应具有灵活性在于患方沟通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尴尬、僵持不下的局面,因此,院方负责人在交谈时一定要注意语言的灵活性,应针对患方的心理活动灵活应答。应避免说大话,说话过于肯定,以免对医疗纠纷调解造成不利的局面。另外,应根据患方谈话的态度和内容判断其心理,随机应变,灵活处理。患方会要求院方承认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做出相应的赔偿,此时,院方应表明自己的观念,并将信息完整的传达给对方,尽量使两方的意思接近。院方也可以使用一些暗示性的语言,缓解纠纷的尴尬气氛,稳定患方的情绪,并尽量使患方理解院方,争取达到平和解决的目的。

  3.3保持公正的原则很多医疗纠纷,都是围绕经济赔偿来展开的,处理医疗纠纷时,应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争取妥善处理纠纷。采用正确的解决方法,明确事情真相后,若院方存在服务问题,则应向患方赔理道歉,并批评相关工作人员,改进医院服务质量。若确定院方存在过失,则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患方一定的经济赔偿,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处理。若患方要求无理的经济赔偿,并纠缠到底,则应走司法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保护院方的合法权益,使患方收回无理要求。

  3.4语言要具备艺术性在解决医疗纠纷的过程中,院方负责人的应注重语言的艺术性和科学性,用真诚、友好的语言使患方感觉到安慰和关心,并树立医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使患方感觉到公平,从而获取患方的信任和配合[3]。不可指手画脚,或说一些不诚实、浮夸、不尊重人的话,妥善处理好医患关系。通过恰当的语言打消患方的戒备心理,争取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医疗纠纷。

  4结束语

  随着医疗技术不断发展,医院的医疗水平也不断提高,大多数的医疗纠纷都是因为服务问题多引起。因此,应重视加强医护人员的语言艺术,提高医护人员的服务意识,体现医院的人文关怀,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若医患发生矛盾,应及时进行化解,以免矛盾进一步恶化,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充分利用语言艺术,争取妥善处理。

  参考文献

  [1]谢广瑞.语言艺术在医疗医保工作中的重要性[J].中国医药导报,2009,12(08):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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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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