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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是怎样的?[医疗纠纷的调解]

发布时间:2023/12/3 阅读量:49


  以下文章供参考:

  医疗纠纷到医调委调解还是打官司好?

  经常有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咨询林律师,是到医调委调解好还是打官司好?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根据案情及医院、当地医调委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习惯来选择,今天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经验。

  一、医调委调解的特点。

  1.医调委的性质。

  医调委全称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司法局设立的专门用于调解医疗纠纷的半官方机构,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医患矛盾,缓解卫健委处理医疗纠纷及行政调解的压力。医调委没有行政职能,并不能对医院做出行政处罚,也不能强制要求医院或患方接受医疗纠纷某一处理方案,其做出的医疗损害评估结论也不具法律效力。医调委本质是一个“和事佬”,其出具的调解协议与一般合同法律效力一致(可以主张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要求法院撤销),比不上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书的效力。

  2.医调委调解如何进行。

  医调委调解是经医患双方申请启动,一方当事人不能单方面启动,申请后,双方提交病历材料、陈述材料,医调委会请专家做初步评估,约定调解协商时间,双方坐下来协商,医调委会给出调解建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医调委可以终止调解,也可以经双方同意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后再行调解。

  3.医调委调解的优点。

  医调委调解无需交任何费用,调解程序较简单,不一定需要委托律师,医调委评估专家一般比较专业,如果做出客观评估,结论很具有参考价值,调解有时限,所以不会被医院肆无忌惮的拖延,能够比较快的解决问题,赔偿款到账也快。即便调解不成,还可以在医调委委托司法鉴定,少走一些法院程序,或者直接终止调解向法院起诉,患方除了时间精力,并没有经济损失。

  4.医调委的缺点。

  根据林律师所有当事人的反映及林律师的实践经验,医调委被诟病最多的一点就是调解存在偏向性,当然林律师不是说所有医调委都有这个特点,但部分医调委偏向医院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近年来医调委越来越不被患方看好的主要原因。同时医调委调解的成功率比较低,越是偏向医方的调解成功率越低,个中原因不要林律师多说,毕竟患方要清楚医院的客观赔偿责任途径并不少,如果不能居中客观调解,谁愿意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方案呢。

  二、法院诉讼的特点。

  法院诉讼(打官司)无非是最理性最科学的维权方式,通过司法鉴定对医院过错及责任进行科学认定,根据法律标准由法院判决赔偿,判决书或调解书有法律效力,如医院不履行赔偿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打官司的缺点也相当明显,一般患方需要请律师,花费不少,同时还要垫付诉讼费、鉴定费,花费更不少,而更令人煎熬的是程序复杂,耗时非常长,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过话又说回来,打官司获得的赔偿,大概率上是要超过在医调委调解的。

  三、选医调委还是选法院处理医疗纠纷?

  (一)优先选医调委的类型。

  1.医院调解意愿强的。

  有些医院遇到医疗纠纷后,比较容易正视自己的问题,也不愿矛盾尖锐化,愿意调解解决,这一类医院多为服务型医院,在当地不是最权威医院,如省会城市市级医院、妇幼保健院;有些医疗纠纷案件医院过错明显,案情清楚,医院或医生不愿意被定性成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愿意赔钱息事宁人。这类案件如果医院处理纠纷时姿态低,有诚意协商,如果医院建议到医调委协商,患方选医调委调解比打官司更好,赔偿或许也不会低于法院判决。

  2.医调委比较公正、调解成功率高的。

  某些地区的医调委确实比较公正,没有偏向性,能够准确、客观地评估医院的过错及责任,同时调解成功率高,如果医疗纠纷案件有幸在这个地区,只要医院同意到医调委调解,那不失是一个优于打官司的选择。很多当事人说并不知道当地医调委的情况,怎么办?很简单,找当地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咨询一下就知道。

  3.不适合走法律程序的案件。

  有些案件打官司会遇到程序上的困难,特别是鉴定不能,例如病历不齐的(常见的是缺乏门诊病历)、死因不明未行尸检的、死因明确但不是在纠纷医院死亡而未行尸检的、案情特别复杂的(长期住院、病种多)、因果关系不明确的(医学技术发展所限不能确定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因果关系的),这类案件医院一旦有到医调委调解的诚意,那患方应当接受医调委调解。还有一些案件并不是没有胜诉把握,是因为近期无法确定损害后果,例如脑瘫患儿需要6-8岁才能鉴定伤残等级,如果患方想一次性了结、医院又要求到医调委调解,那患方只能接受。

  4.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

  不少当事人无力承担律师费、垫付鉴定费及诉讼费,或不愿意承担败诉风险,那只要医院愿意到医调委调解,那到医调委处理纠纷肯定是第一选择。

  5.植物人或瘫痪病人在纠纷医院耗着的。

  这一类案件比较适合在医调委调解,因为患方有一大杀器让医院妥协,就是既欠费又出不了院,如果患者病情稳定,医院是耗不过患方的,而巨额欠费又让患方起诉风险大(有可能赔偿不足以抵扣所欠医疗费),不便走法律程序。

  (二)建议直接打官司的类型。

  1.医院没有调解诚意的。

  很多医院建议患方到医调委调解,不过是为了转移矛盾、降低患方赔偿预期的,因为医调委可以帮忙吹耳边风、可以拖延消耗患方时间精力,同时也可以因为医调委的介入,医院领导可以降低批准赔偿款带来的审计压力,但不一定真愿意在医调委和患方调解。这种情况患方可以通过医院沟通时的态度来摸清,如果医院态度强硬,反复要求患方走法律程序的,且报出的赔偿方案是羞辱性的,或者调解过程中出尔反尔赔偿金额越报越低的,不建议到医调委调解,直接起诉比较好。

  2.涉及巨额赔偿的。

  一般医院愿意协商解决的,多为赔偿低于10万元的案件,如果涉及大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因为医院领导不愿意担责,卫健委也有相关文件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在未经鉴定程序不能调解,建议患方不要在医调委浪费时间精力,如果打官司胜算大,直接起诉比较好。

  3.调解所获得的赔偿明显低于法律标准的。

  有些案件案情比较清晰,经专业评估可以计算出比较精确的赔偿款,但医院已经早早将赔偿方案限制在一个很低的范围内,那患方就没有必要在医调委浪费时间精力,该获得的赔偿应该争取,不要因医调委调解不收钱、赔偿到账快而放弃打官司获得合理赔偿的机会。

  4.不愿意直面医院的。

  有些患方当事人再也不想看到医院的医生或纠纷处理工作人员,可能是前期矛盾太深、积怨大,也可能是患方当事人想全权交给律师去办,不愿意触景伤情,这个时候委托律师直接起诉比较好。

  5.想要一个客观公正结论的。

  有部分患方当事人维权并不完全是为了赔偿,他们希望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者希望医院或医生得到应有的处罚(名誉上的损失或行政处罚),那么这类案件肯定是直接起诉打官司比较好。

  希望以上观点对患方朋友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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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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