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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四川眉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4/3/15 阅读量:31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四川眉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迎来胜诉消息,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确认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冠领代理四川眉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图1

  孙芸(文中均为化名)在四川崇州市某村投资建设了一个水泥厂。几十年过去了,水泥厂发展势头良好,而现有的厂房已经满足不了业务需求,扩建成为刚需。2019年10月13日,孙芸与李大海协商租赁厂房事宜。两人约定,李大海将其租赁的齿轮厂内其中5亩土地转租给孙芸用于水泥厂修建厂房。2020年5月,修建的厂房调试设备后投入使用。然而,该厂房却在2021年4月30日收到当地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管委综执局)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孙芸在齿轮厂内修建厂房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改正。

  2021年5月14 日,孙芸在未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街道办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拆除公司强行拆除了孙芸在齿轮厂内修建的厂房。拆除当日,管委综执局、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均在场。孙芸认为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违法。

  庭审中,管委综执局辩称∶一、管委综执局既未实施也未组织实施原告所称的行政强制行为,原告也不能提供管委综执局存在该行政强制行为的依据。二、街道办在巡查时发现原告在齿轮厂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管委综执局知晓后于2021年4月30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限期改正,2021年5月14日,街道办在执法过程中,管委综执局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没有实施拆除行为。

  街道办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厂房位于街道办的征地范围内,亦无法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厂房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冠领代理四川眉山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图2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参与了强制拆除行为,被告管委管委综执局及街道办均否认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因孙芸修建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管委综执局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且拆除案涉厂房时有着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故可认定被告管委综执局参与实施了案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加上,街道办认可其委托第三方专业拆除公司对原告的案涉厂房实施拆除,且拆除当天亦有工作人员在现场。故可认定被告街道办也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本案现有证据可以确认案涉厂房的拆除实施主体为被告管委综执局及街道办。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被告应当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虽然被告管委综执局在发现原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修建厂房,遂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并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进行公告,限期原告自行拆除,且未给原告留足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即进行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

  再次,被告街道办并无对原告违规修建的案涉厂房进行强制拆除的权利,其在法律并未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对原告擅自修建的案涉厂房进行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超越职权。

  综上所述,应确认被告管委综执局、街道办强制拆除原告修建的案涉厂房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确认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5月14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齿轮厂内的厂房的行政行为违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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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董主编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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