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王学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二...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王学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163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罪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
第一,要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来考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是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生产的农药、兽药、化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仍然进行生产,明知销售的是假的或者是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仍然进行销售。
第二,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 2008年6月25 日《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 条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生产遭受损失2万元以上的;(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要考虑到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认定本罪,要看行为人有无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故意,以及是否造成损失发生的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没有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不以犯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根据《刑法》第 140 条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2)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①主观上不同。本罪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诈骗罪主观上虽然也属于故意,但是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②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具有交易活动,在交易中,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蒙骗消费者购买其伪劣产品;而后者是以虚构事实来骗取对方信任,轻易地把财物骗取占为己有,这里不存在交易过程中的产品质量优劣问题。
(3)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不同点是:①主体不同。本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后者的主体只有自然人。②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的目的;后者仅仅是报复、泄私愤等目的。③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采取以生产、销售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手段,来达到不法获利的目的,并且必须造成农业生产较大损失;而后者是以毁坏机器、残害耕畜等手段破坏生产经营。如果行为人以故意使用失效的农业生产资料来破坏生产经营,则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4)要划清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有的犯罪分子把伪劣兽药当作人用药品出售给患者,从而造成伤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属于假药。以伪劣兽药冒充人用药品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因而构成犯罪的,即销售假药罪。
【量刑】
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47 条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9条、第150条分别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1979年《刑法》未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1993 年《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第6条首次规定本罪。1997年《刑法》正式吸收为《刑法》
条款。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犯罪对象仅限于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2.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售者必须是伪多衣。兽药、化肥、种子而予以生产、销售。
(二)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故意和是否致使生产遭受较大的损失。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予以销售的,或者行为人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没有致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
2.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依照《刑法》第1491规,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47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刑法》第 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 147条的规定处罚。

裁判文书:
王学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二审刑事裁定书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9刑终7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富,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住临沧市临翔区。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7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国云,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学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一案,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19)云0925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学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王学富。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2018年以来,被告人王学富经营的“临沧市临翔区采乐滋种植圆”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的情况下,以夸大产量、高价回购农产品为幌子,采取分级代理销售的方式,在双江自治县境内进行种子销售。2018年4月,被告人王学富将发展杨绍龙为县级代理,并通过杨绍龙将孟洪俊、肖云文、杨绍敏、李真才、李荣昌、秦老土、刘成良发展为乡镇代理,由乡镇代理以每市斤玉米种120元、每市斤黄豆种110元的价格,向双江自治县354户农户出售玉米及黄豆种子约710市斤,非法获利11万元。经鉴定,“临沧市临翔区采乐滋种植圆”出售的玉米及黄豆种均为伪劣种子;经双江自治县农业局田间测产估算,共导致796亩农作物出现减产、绝产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70.8万元人民币。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及本案在卷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学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二、被告人王学富违法所得人民币11万元予以没收,退赔受害人。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学富上诉称:一审对其定罪量刑的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杨绍龙提供的种植户花名册和双江自治县农业局出具的田间测产及损失评估意见,因本身存在严重的合法性问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本身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并不是以销售假种木取非法利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王学富明知是伪劣种子而予以销售、销售伪劣种子造成损失70.8万元证据不足;一审程序剥夺或者限制了被告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侦查机关应将用作证据的《田间测产及损失评估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但本案中侦查机关并没有将该意见告知过上诉人,上诉人因此丧失了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发回重审。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程序剥夺了被告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发回重审。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认定被告人王学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照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双江自治县农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新型产业种植对接合同书八份、种植农户花名册、证人证言、双江自治县农业局鉴定意见书、双江自治县农业局田间测产及损失评估意见及情况说明、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及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学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学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销售的种子没有商品合格标签,未经国家、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审定,采取分级代理销售的方式销售伪劣种子,使种植农户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王学富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刑法,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已经查明上诉人王学富向农户销售没有标签的伪劣种子的行为,致使多户农户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学富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致使农户遭受重大损失不当,应予以纠正,但是对其亦在量刑幅度内,为此,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期间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王学富量刑时已经充分考虑本案情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罚金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艾云
审判员  李奇东
审判员  乐俊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农 申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