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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280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两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贩卖:包括非法销售(批发或零售)毒品,也包括以贩卖为目的收买毒品;运输: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或随身携带,将毒品从一点运往另一地点;制造:非法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毒品或者利用化学物分解、合成等方法制造毒品。

      (1)贩卖者运输毒品的,应当按照贩卖毒品定罪;贩毒集团或者共同犯罪中分工负责运输毒品的,应按照集团犯罪、共同犯罪的罪名定罪。

      (2)曾经实施任何毒品犯罪,之后再次实施,无论是否是同种罪名,都从重处理。

      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1.?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按照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但对于数量不累计计算;2.?对于不同宗毒品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的,按照能够查证属实的犯罪行为确定罪名,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但不实行并罚;3.?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4.?以贩养吸的行为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当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清洁,酌情处理;5.?行为人购买一定数量毒品,部分已被吸食的,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已经吸食的部分不计入在哪。

      6.?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低数量标准,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7.?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8.?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1830648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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