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2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档量刑标准,新立案标准为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对之前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未作出新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前,仍应当按照50万以上为数额较大、25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形: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祸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 4.挂靠请款下,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售票方式及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售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以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只要存在真是的经营活动,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电话:18306481889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