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加微信
享受随身法律服务
回到顶部
欢迎访问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官网,本律所提供专业实用法律咨询服务,如: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 婚姻财产继承,交通事故责任、不动产合同法务,人身伤害赔偿案等等。

邵阳法律免费咨询_邵阳律师事务所名单-宋牧律师事务所


首页>法律知识>刑法刑事案例 > 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5/14 阅读量:86


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诉讼中止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两者十分相似,但是两者也存在重要的区别: (一)适用范围。诉讼中止可以发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一直到判决作出以前的任何诉讼阶段;延期审理则只能适用于开庭审理阶段。 (二)适用效果。诉讼中止,受诉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应当停止进行;延期审理只是将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日期推延,有关诉讼活动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复审理。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以外,何时恢复诉讼,通常受诉法院是很难左右的;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来自于诉讼之中,恢复审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确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见法条

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  (一)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二)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  (三)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

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情况是不是这样,法院第一次没有依法送达就确定了开庭日期,这次在你的带领下,才找到被送达人,由于被送达人拒收,法院依法做了留置送达。由于上次没有送达或者送达程序不合法,所以应以这次送达为准开始计算举证期限。“法院的人就告诉我说下次开庭日期。”——正常情况下,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法院应当

1、中止审理必须下达民事裁定书,不能口头告知。口头告知是无效的。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请等待法院继续开屉通知。[法院中止审理]: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而暂停审理,待情况消失后继续继续审理的法定程序。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不可以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应为主张权利而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你可以搜索我名字中的网站,那里有很多律师提供免费的在线咨询,希望能够帮到您。

二、诉讼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中第(6)项是一个弹性条款。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湖南宋牧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