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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有什么疑难问题(律师为你解析)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441

八个无罪成功律师郑贴侨 18907390038


一、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答:1、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买受人怠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2、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答: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好意同乘者”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交强险与三责险并存时,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如何选择?答: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

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四、交警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认定各方的责任?答: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五、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答:1、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2、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可以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

六、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答: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七、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答: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八、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答:如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九、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计算至哪一次定残日前一天?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为准。

十、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

十一、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答:1、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的流浪、乞讨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能否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相对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答:可以,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

十三、赔偿权利人在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确定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届满后仍然生存,能否继续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残疾赔偿金答:如果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可以继续请求。

十四、机动车一方未投交强险时,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应如何承担答:由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十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答:先由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其余的损失再按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程度分担赔偿数额。

十六、“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如何运用答: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七、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否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答: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实体审理。

十八、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原告一直未作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每年都有新发生的治疗费用,此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1、首先需要确定因伤治疗是否终结。

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鉴定申请。

如果相对方不进行必要的配合,则可以适用证据规则的规定,认定治疗终结,进入伤残鉴定。

3、对已经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持续治疗,其治疗必要性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关联性的举证责任在于伤者。

十九、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答: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二十、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答:

1、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无偿驾驶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其主观过错进行判断。

二十一、患有精神病的无劳动能力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一直未参加工作,现因交通事故致残,侵权人应否赔偿残疾赔偿金答:应予以赔偿。

二十二、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毒驾等违法驾驶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及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和追偿范围如何确定?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程序如何衔接?

答:1、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追偿。

2、关于被追偿人,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分离时,如实际驾驶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损害,则被追偿人为用人单位;在其他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实际驾驶人存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驾驶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依其过错负担被追偿的义务。

3、关于侵权之诉与追偿权之诉的关系问题,在前诉中,一审法院释明后,原告申请追加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被告,应予准许;释明后原告不申请追加,则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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