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逾期交货违约金比例一般以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宜。
承包方逾期交货,即迟延交付,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届满后才完成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承包方逾期交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超过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但仍然未交付标的物。
另一种则是承包方虽然构成逾期交付,但是标的物已经现实地向买受人交付。
承包方逾期交付标的物,即构成违约,应当负迟延履行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责任不够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当继续赔偿,在不超过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前提下,违约方承担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30%,如果高于这个数字,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酌情降低。
如果未约定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如果守约方无法证明损失,则无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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