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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34


一、法定结婚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应该注意的是,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地的登记机关。

        二、哪些情况是民法典认定但不宜结婚的疾病  《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的同志提出,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此,修订婚姻法应当明确什么是禁止结婚的疾病。

      立法部门就此问题专门听取卫生部门和著名医学专家、教授意见。

        如果一定要明确禁婚疾病,那么好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下两种人不宜结婚:一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者;一是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

      这两种人无行为能力,不可能履行婚姻的权利义务,而且所患疾病极有可能遗传给后代,影响子女的身体健康。

      考虑上述意见,婚姻法对禁婚情形作了原则规定,即“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三、结婚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  结婚的法定程序:  (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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