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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能否一签了之?

发布时间:2023/1/29 阅读量:318


王女士:?律师,我和我前夫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我进行抚养,他一个月付800元。

      但是现在孩子大了,上学加上各种补习班花销很大,我负担不起了,我能要求他多付一点吗?刘先生:律师,我和前妻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我要每个月付3500元的抚养费,但是我现在再婚了,这两年收入也降低了,压力比较大,我想要少付点,可以吗?现实情况下,很多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由于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有些为了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不惜以较低的抚养费标准来获取抚养权。

      但是离婚后双方的经济情况、抚养子女所需的费用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某一方就会产生前述的情况,要求变更抚养费。

      ?民法典规定,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支付抚养费。

      同时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停止支付抚养费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子女有能力能够独立生活,有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生活。

      ?那么哪些情况下能够引起抚养费的变动呢一: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减少抚养费的条件根据司法实践,若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存在以下特定情形,可对抚养费标准酌情予以调整:(一)劳动能力有明显下降。

      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导致劳动能力相应下降。

      (二)整体经济状况有明显恶化。

      如工资收入锐减,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或大额资产,或者存在大量外债且资不抵债。

      (三)因被收监等原因失去人身自由,不具备支付能力和条件。

      (四)抚养费金额明显超出支付能力,如继续支付会导致无法维持其基本生活。

      ?夫妻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要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不能“一签了之”,否则就有可能引发更多纠纷。

      妻双方离婚后,不论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都应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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