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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律师咨询:为争夺抚养权,伪造证据,法院怎么判? 京声律所

发布时间:2024/4/8 阅读量:39


孩子抚养权.jpg

影视剧里会经常见到,在庭审中,出席作证的证人都要保证自己在法庭上的证言具有真实性,一旦撒谎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样,在法庭上提交的证物,也必须真实有效,如果有人敢公然在法庭上提交“假证据”,试图蒙蔽法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可都是违法行为,涉及严重后果。那么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一旦被发现伪造证据,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件详情】

刘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决定离婚。但在二人协商离婚过程中,对于女儿到底归谁抚养的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让法院来决定孩子归谁!

庭审中,双方对于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依然僵持不下,法官都陷入了两难,然而案件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发生了转机。原来是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补充证据——《疾病诊断书》,以证明李女士在某三甲医院治疗,在进行了某项妇科手术后导致其不孕不育。

有了李女士提供的这份证据,法院认为,孩子抚养权应归李女士。然而本案并未就此告一段落,随后刘先生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

随后,本案的承办法官也发现,与以往审理其他案件涉及的疾病诊断书相比,李女士提交的该份诊断书不仅格式不太规范,且右下角盖章处的公章形状也有些特殊。

于是,为进一步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前往医院与负责开具相应诊断书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医院相关负责人称,诊断书上的公章与医院正在用的公章形状不同,且诊断书的格式也不符合规范,经确认该诊断证明书并非该院出具。

第二次庭审中,承办法官将医院出具的证明出示给李女士,李女士自知纸已经包不住火,承认了自己提交的该项证据是伪造证据。

【法院审判】

查明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后,法院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法官认为,李女士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选择弄虚作假,铤而走险,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官决定对李女士罚款5000元。李女士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按期缴纳了罚款,反省了自身违法行为,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诚信做人。

此外,承办法官考虑刘先生和李女士分居后,双方之女一直随刘先生共同生活,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且双方之女已年满八岁,其本人也愿意与刘先生共同生活,故双方之女由刘先生抚养为宜,因此判令刘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孩子归刘先生抚养。

【律师分析】

伪造证据,实际上就是制造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比如说,模仿别人的笔迹,或者凭空捏造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去或者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都称为伪造证据。那么,当事人作伪证会怎么处理呢?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作伪证,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则构成伪证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如果对方申请出庭的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证言是虚假的,另一种是伪造证据,如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本案中,李女士为争夺女儿抚养权,伪造假的医疗诊断书,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作伪证,虽然已经触犯上述法律,但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因此法院只是处以罚款警告,并没有追求其刑事责任。但李女士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丧失了女儿的抚养权,这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令人为之唏嘘啊!

总之,借由本案,我们也要提醒广大网友,虽然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如实提供证据,若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可能会承担败诉风险,但也不能因此走向极端,如果为了赢得官司,伪造重要证据,很可能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所以大家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务必摆正心态,切莫为了胜诉“耍小聪明”,到时候像本案中的李女士一样,急功近利,聪明反被聪明误,到头来只能自食苦果,追悔莫及了!

以上就是京声律师事务所?-民事律师给大家整理的“为争夺抚养权,伪造证据,法院怎么判?”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直接拨打京声律所全国法律咨询热线:400-679-6068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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