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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优选5篇[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范文]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量:40


  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 第一篇今年以来,平邑县公安局立足辖区实际,采取四项措施扎实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

  抓焦点,摸排到位。

  发动镇村干部、治安积极分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摸排家庭婚恋、林地归属、欠薪讨薪、通行采光等领域矛盾纠纷,建立规范台账,评估风险等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截至目前,共摸排各类矛盾纠纷3300余起。

  抓要点,化解到位。

  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坚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因事施策,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稳控化解工作,做到全部合理全部解决,部分合理部分解决,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短期内难以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认真做好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等工作,防止衍生出新的不稳定因素。今年以来,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2900余起。

  抓重点,打击到位。

  对因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引发的殴打、伤害、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第一时间处警、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第一时间打击处理,坚决纠正少数人“逢事必闹”等错误思想。目前,共查处相关案件210起。

  抓难点,防范到位。

  一方面,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算清违法犯罪需要付出的代价,鼓励其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努力从源头遏制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定期组织民警开展执法交流、案例剖析等法制培训活动,深入剖析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增强民警严格、公正、规范执法的自觉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产生。

  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 第二篇调解单位:新华村委会

  当事人:儿媳:袁庆秀

  婆婆:张正芝

  为构建*大社会和幸福小家庭,尽快实现小康家庭的美好理想,巩固与婆媳*、幸福的家庭关系,现就吵架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作为儿媳,要多尊敬婆婆,更不能动手打婆婆,因为婆婆年岁大。做婆婆的也不要总是用恶意的语言来中伤儿媳。

  二、婆媳长年生活在一起,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协调的事情,这时就更需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配合,彼此尊重。

  三、婆媳之间的发生什么事要和平处理。不能相互辱骂。

  四、不管谁对谁错,吵架事件一旦发生,作儿媳的一定要先忍让,万不可针锋相对。等事后双方都心平气和了,再探讨矛盾的起因与解决方法。事后有错一方有义务主动道歉,无错一方有权利要求有错方道歉。双方认定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

  五、婆媳双方平日有了意见,切忌向邻居、同事或朋友乱讲。有句俗话说的好“捎东西越捎越少,捎话越捎越多”。说

  的就是“传话”在人际关系中的不良作用。婆媳失和,向亲朋邻里诉说,传来传去,面目全非,只会加剧矛盾。作为婆媳,应引以为训。

  六、上了年纪的人,感情相对脆弱,怕孤独,爱唠叨。作为儿媳,要多与婆婆多聊家常,搞好感情交流,消除心理上的隔阂。

  七、婆婆必须视儿媳为亲生儿女。儿媳是孙子、孙女的母亲,是地地道道的自家人。如果婆婆把儿儿媳看成是自家人,即便婆媳之间有些生活习惯、做事方法、说话待事不一致,也完全可以理解和谅解。

  八、婆婆对儿媳不应要求过高,婆婆只有真心实意地把儿媳视为亲生儿女,以心换心,以情换情,儿儿媳才会把婆婆当作生身母亲一样对待。

  八、儿媳要关心婆婆的各个方面,尤其要关心生活和健康。

  九、婆婆与儿媳如若出气,不准乱砸(破坏)东西。

  十、此协议一式三份。婆婆一份,*、儿媳一份,村委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行。

  儿媳(签名):

  婆婆(签名):

  执笔人:

  在*人:

  新华村委会

  签定日期年

  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 第三篇1、吵架不当着父母,亲戚,邻居的面,在公共场所给对方面子。

  2、不管谁对谁错,只要一吵架,女方不得无理取闹,否则男方一看到女方哇啦哇啦男方也忍不住哇啦哇啦,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全部由女方负责。

  3、在家里吵架不准一走了之,实在要走不得走出小区,不许不带手机和关机。

  4、尊敬对方的父母长辈,吵架不开心不能对父母无礼。

  5、有错一方要主动道歉,无错一方在有错方道歉并补偿后要尽快原谅对方。

  6、双方都有错时要互相检讨,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双方和好。

  7、要出气不准砸东西,只能吃东西,实在手痒只能砸枕头。

  8、吵架尽量

  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 第四篇今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通过畅通信息来源研判渠道、对症施策明确排查重点、建章立制强化化解机制等举措,紧密结合“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大力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赢得了党委政府和群众好评。

  突出信息来源,畅通信息渠道

  突出对症施策,明确排查重点

  雁塔分局围绕重点事项、重点行业,对症施策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租纠纷、企业欠薪、工程款拖欠、民间借贷等民间纠纷的排查梳理,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苗头隐患及时疏导、解决。

  疫情防控期间,雁塔分局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对发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共化解涉疫矛盾纠纷176起,维护了辖区和谐稳定。

  突出制度建设,加强化解机制

  雁塔分局通过建立完善重点部位排查机制、日常走访排查机制、案件回访排查机制,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质效。他们以深化“枫桥式公安派出所”创建和主动警务为着力点,深入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警企对接。对影响项目工程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今年以来,雁塔分局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发现各类矛盾纠纷13起,均及时化解,有效维护了辖区市场经济秩序、优化了营商环境。

  雁塔分局建立日常性和经常性走访排查机制,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组织社区民警每周对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时收集、掌控辖区内各类苗头性隐患。同时,按照案件回访排查机制要求,定期对案件进行回访,扎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今年以来,仅小寨路派出所就走访5840户常住居民、20家企事业单位,及时发现化解矛盾纠纷60余起。

  家庭矛盾调解案例范文 第五篇篇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20XX年11月19日14:35新浪司法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XX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XX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XX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XX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于20XX年4月24日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1日作出(20XX)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二、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一)基本案情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XX年,江某无缘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二)裁判结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原审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三)典型意义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北京法院对20XX年度东城法院、丰台法院、通州法院结案的620件离婚案件抽样统计显示,涉家庭暴力类的离婚案件占选取离婚案件总数的9%,数量比例虽不高,但涉家暴案件大多矛盾激烈、调解率低、最终离异率高。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正在xxx审议中的《反家暴法》也通过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以期保护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遏制。本案就是典型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请求,对于家庭暴力这样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旗帜鲜明地给予否定性评价。三、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2.父母在60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5元,60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元。”郭某于20XX年8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XX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三)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这也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题中之义,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现实中,很多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然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如“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而对于赡养协议中免除次子郭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属于约定免除了次子郭乙对母亲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约定。故对原告要求三子女均需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就张某的居住和日常照料问题,张某表示愿意随次子郭乙生活,而次子郭乙也表示同意,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就赡养费的数额和医药费负担比例问题,考虑到次子郭乙已经履行了对父亲全部的赡养义务,长子郭甲应当多承担赡养费,体现法律与人情兼顾,也能更好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四、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篇二:三调解笔录(姚元桃与吴配荣婚姻纠纷)三穗县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案由: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时间:20XX年11月17日14时17分至16时30分调解地点:雪洞综治办主持人:周怡名调解员:赵云友黄元惠记录员:赵云友申请方姚元桃,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被申请方吴配荣,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侗族,农民,住三穗县雪洞镇民主村马耐组。调:申请方姚元桃与被申请方吴配荣婚姻纠纷一案,今天本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自愿的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申请方:同意调解。被申请方:同意调解。调:本纠纷由调委会成员周怡名主持,由调解员赵云友参加,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方:不申请回避。被申请方:不申请回避。调:双方有无自己的亲属或其他代表参加?申请方:有我父亲姚本辉一同参加。被申请方:有我堂弟吴配军一同参加。调: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调解纪律,双方听清楚了吗?申请方:听清楚了。被申请方:听清楚了。调:先由申请方陈述申请请求及其事实理由?申请方:我与被申请方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家里都举办结婚酒。双方在雪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是哪一年办证记不起了,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开始关系一般。我去他家四、五年后两人就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他经常为一些家庭小事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我要求与他离婚。调:被申请方,对申请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有无意见?被申请方:申请方的陈述基本是事实,但是没有讲清楚矛盾是怎么发生的,她到我家来,只要我一讲她,她就经常往外跑;20XX年农历正月初十我外出打工,当天误车,下午回家快6点钟,看见我妻子与寨上的龙再江在我家大门口手拉手,她看见我回家后那男的就走了;同年四月我不在家,到上海打工,回来后听说我妻子在家被寨上的吴绍成欺负,村上还调解过。还有三穗寨坝老的吴老土与我妻子有染,是我妻子跟我讲的,只有一次。因为这些事我对妻子有些不满,看在两个小孩的份上一再容忍。今年这个月,为割苕叶,我送岩门村的杨武伦,我妻子不满就讲我,我确实打了她,确实打得很重(当时我手腕都打痛了);昨天为吃鱼的事,我又吼了我妻子。调:你丈夫讲的是不是有这回事?申请方:(沉默)我没有给他讲过这些。调:你们俩的矛盾并不大,以后吴配荣爱打人的事情一定要改正,姚元桃一吵架就往外跑也要改正?被申请方:我打人的事情我可以改,但我妻子姚元桃的作风问题一定要改正。申请方:只要他改正打人的习惯,我保证改正我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调:吴配荣还有什么要讲的?被申请方:我要我妻子给我保证以下几点:第一是作风问题;第二要求她不要乱讲我与别人的正当交往;第三不要为家庭矛盾的一些小争吵就乱往外跑。调:姚元桃你有什么要求?申请方:我要求第一丈夫保证不要打我;第二,用钱的问题要大家共同商量。调:双方愿意和好吗?申请方:愿意和好,共同维持这个家。但是不要再打我。被申请方:同意和好。调:经调解双方都愿意和好,希望两个回去后,共同维护家庭团结和睦。请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申请方:可以。被申请方:可以。申请方:调解主持人:调解员:被申请方:记录员:在场人:雪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篇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的技巧和方法婚纠纷和家庭纠纷都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是我县最常见的一类纠纷,由于离婚纠纷的特殊性单列出来.包括夫妻之间、父母、成年子女之间、未成年人监护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它的特点是当事人间有血亲和姻亲的关系,只有很特殊的情况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组织。处理这类型矛盾,基层调解人员都有一定的经验,就是xxx以和为贵xxx,作为新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员要把握好这一点,既要对错误的行为批评教育,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情况,不xxx上纲上线xxx,就是遇到有轻微的违法侵权行为,也要以适当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级1、坚持xxx两个原则xxx一,坚持自愿、合法原则。首先调解并非必经程序,需在双方当事人均请求调解的情况下方可开展.任何一方反对调解的,都不得开展调解.其次,调解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二,公平调解,不偏不倚。现实生活中,司法活动极易受到来自各地方的压力和干扰,人际关系的影响、亲戚朋友的面子、个别领导的招呼等因素不仅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还考验着调解人员是否出于公心.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讲,当事人觉得自己受到xxx不公平xxx待遇时,其自尊会受到伤害,也最易激起对执法者的抵触与怨恨.不公乃执法大敌,亦是调解之大敌,一旦被当事人察觉,则必然导致失衡.坚持公平调解才能维护司法公正。2.调解的步骤一般而言,婚姻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第一,初步接触阶段。在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调解时,一般调解员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手机等,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一般而言,对于一调解员的传唤,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xxx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男他或女她直接找我xxx,然后xxx啪xxx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调解员,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调解员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有点象更年期女人),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调解员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xxx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xxx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而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调解员的传唤,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调解员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调解员的话.第二,反复协商阶段。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第三,总结结论阶段。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第一,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第二,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调解员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调解员应劝导他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3、调解的技巧1、调解协议离婚时,最好在具有亲和力的环境下进行,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2、调解时尽量给双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尽力用亲和的语言交流。再调解中,不要对双方的是非过多发表意见,而是围绕缩小争议作努力。3、调解时要先找出分歧的焦点,再找出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一定要注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使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节当事人的情绪:(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所,转移话题等。(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有极强倾诉愿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意见,宣泄内心的愤怒和不满。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表示同情,给予安慰。(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拔,情绪激动,但其亲属可能对事实看的更清楚,调解时,选择当事人的亲朋或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几率。介绍几种调解方法:一种是xxx模糊调解xxx,一种是xxx责任意识xxx,一种是xxx冷处理xxx.(一)所谓模糊调解,就是对调查到的有损夫妻、家庭成员感情的事件和行为,不公开、不肯定、不透露,而是采取存疑的调解方法,一方面对责任人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对相关人疏导,避重就轻,以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如纠纷中发现婚外情,在外地与人非法同居,如果公开,会影响到矛盾纠纷的调处,在另一方没有明显证据,或虽有证据,不愿公开的情况下,要视而不见,采取妥善的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二)责任意识.婚姻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责任,这是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准则,也是化解矛盾,缩小差距,平衡对抗心理的一种调解方法.通过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双方反省自己,以责任化解和冲淡分歧,并且将责任意识延伸到离婚之后,对父母、子女等的责任,防止由于当事人意气用事,以致家庭分崩离析,造成不良后果.这类纠纷主要适应于结婚时间短、或没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纠纷(三)逆反疏导和冷处理.由于对方有明显过错,有的当事人情绪激动,正面做工作效果并不好,也缺乏说服力,需要采取特别的办法.一是程序上要冷处理.家庭婚姻纠纷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同时要达到和解,归根到底,还是要当事人自己解决思想问题,才能促成和解,尽量对婚姻家庭纠纷采取婉拒的办法,或约定一定考虑时间,或先由长辈调解,或推迟调解时间,让当事人冷静考虑,权衡利弊,防止意气用事.同时,也为消除矛盾,留一段缓冲的时间,创造彼此沟通的机会.二是调解思路顺着当事人意思,而将后果讲明,让当事人由思想对抗转为对后果的认识,实际上是一种逆反调解.特别要说明的,婚约纠纷、非法同居的纠纷不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但其中有两项的处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间的收入和开支,按照合伙的关系对待,此外同居前财产没有消耗的,应归原所有人,共同经营所得归双方所有.协议不成的均等处理债权债务.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对待.总之,在处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对待,在调解中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导,以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为大局,注意方法,达到预期的效果.特例:赡养纠纷、遗弃家人的纠纷,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纠纷,要立场坚定,针锋相对,依法依理反对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张有弛,收到预期的效果城东居委会20XX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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