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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如何(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3/5/26 阅读量:93


民法典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如何(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有效吗)

一、民法典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的效力如何

离婚前签的“忠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为出轨且有确凿证据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按协议规定净身出户。

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对重婚、同居等不忠事项的具体法律后果,以及除重婚、同居外的不忠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未禁止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故可推定对于不忠事项及其具体法律后果,诸如不忠事由、承担责任的方式及数额等,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该约定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便具有法律效力。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有待商榷的,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忠诚协议中如果对个人人身权益进行约束,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抚养权,通信自由权等的,是基本无效的,如果忠诚协议中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也是基本无效的,也就是说法律是不会认可的,因为这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所以,如果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以财产处分为原则,进行约束的,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当然这其中也牵扯到约定数额的可行性问题,类似净身出户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忠诚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以此为根据进行签署,才会在离婚时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1】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对夫妻双方有效。【2】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应该和婚姻法第46条及其第一项和第二项保持一致。忠诚协议不要超大范围。那么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之规定,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或者处于危难的情况下;三是“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部分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诚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个人认为这是一种误解。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义务,这本身就是荒唐可笑的。

二、忠诚协议约定净身出户有效吗

离婚前签的“忠诚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因为出轨且有确凿证据的,配偶要求离婚的,按协议规定净身出户。

对于婚内夫妻双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书》,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协议的,《忠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忠诚协议书》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只是要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思,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没有涉及限制人身权(比如不得离婚、不得再婚、不得参与社交活动等)的,以表示对相对人忠诚义务的协议是有效的。同时,《婚姻法》中也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定义务,从立法本意上是支持夫妻相互忠诚的。

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是有待商榷的,这需要分情况讨论,忠诚协议中如果对个人人身权益进行约束,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抚养权,通信自由权等的,是基本无效的,如果忠诚协议中有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也是基本无效的,也就是说法律是不会认可的,因为这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必然无效。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所以,如果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是以财产处分为原则,进行约束的,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当然这其中也牵扯到约定数额的可行性问题,类似净身出户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忠诚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以此为根据进行签署,才会在离婚时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法律并不禁止婚前忠诚协议,所以婚前忠诚协议的本身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夫妻之间依照法律规定是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如约定不能出轨、婚外情之类的,如果违反应按约定承担后果,但如果在其中有不得离婚等约定的话,因其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会被确认为无效。也就是说婚前忠诚协议可以有效,但其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会被确认无效。

需要视情况而定。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冉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有效。

该协议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来说没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对方有过错行为,可以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相互间的忠实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的约定。协议书中常常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配偶的婚外情,则必须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是否稳定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夫妻忠诚协议”按照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可分为,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按违约责任不同,可以分为人身伤害类、剥夺权利类和约定违约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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