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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怎么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8/28 阅读量:84


“杭州豪宅保姆纵火案”4周年后,林生斌和曾经的岳父岳母之间,对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争执。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和分配方式。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遗产属于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只有在人活着的时候,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而死亡赔偿金的产生,必须在自然人死亡后,这时不会存在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的可能。再者,死亡赔偿金的接受者是受害人的近亲属而非受害人。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婚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宣告死亡)。林生斌案中所提及的死亡赔偿金是朱小贞死亡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婚姻关系终结之后,而不是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不是对死者的赔偿。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包括林生斌及朱小贞的父母等近亲属)的,而不是死者朱小贞的。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为:

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

死亡赔偿金能否办理公证

前面提到,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对死者的赔偿,因此,公证机构不能为此办理继承权公证。

在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死亡赔偿金分割协议公证;在认定近亲属身份时,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引入公证环节,可以有利于合理分配、支取死亡赔偿金,从而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做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避免纠纷产生,才能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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