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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5/8 阅读量:81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被告人尹某因销售“三无”性保健品而获刑。经查,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尹某从添加的微信好友处购进“金伟哥”“虫草伟哥”“硬到底”等口服性保健品,而后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公安民警根据另案线索对尹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搜查,对相关口服性保健品进行了扣押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口服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非法获利10000元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购进无有效购货凭证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的口服性保健品,对外整装或分装予以销售,经鉴定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其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尹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获利等情况,以被告人尹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案不仅是对尹某个人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一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解读和警示。

一、案件概述与构成要件

       本案中,尹某从微信好友处购进“三无”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销售。经检测,这些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这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尹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却仍然进行销售,这一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尹某的行为满足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尹某销售的保健品直接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违反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
  2. 客观要件:尹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这一有毒、有害成分,却仍然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
  3. 主体要件:尹某作为食品经营者,符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要件。
  4. 主观要件:尹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却仍然进行销售,体现了其主观上的故意。

二、量刑考量

       在量刑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非法获利,这一行为体现了其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因此,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从轻处罚,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法律警示

       本案的判决对广大食品经营者具有深刻的法律警示意义。首先,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其次,食品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并保留有效的购货凭证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最后,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确保食品不含有有毒、有害成分。

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仔细查看食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如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疑似掺有有毒、有害成分,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尹某个人行为的法律制裁,更是一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解读和警示。通过此案,我们应当深刻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共同努力维护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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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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