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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强拆谁负责?不能光信村委会自认!

发布时间:2024/3/29 阅读量:24


导读: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中,村委会是拆迁方案中确定的实施主体,且其也承认系自己实施了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行为。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再审时,却明确指出不能仅以村委会的自认来判断城中村改造中强拆的责任主体,最终将本案指令省高院再审。那么,本案的关键问题究竟在哪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在二审结果出炉才承办本案的情况下又提出了哪些重要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在再审中力挽狂澜赢得支持?本文就为大家解析这起颇具典型性的最高法胜诉的来龙去脉……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村委会自认实施强拆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当地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后遭强制拆除。强拆发生时,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刘先生报警也未能制止强拆行为。其后,刘先生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然而一、二审法院相继裁定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原来,在庭审中村委会承认是其组织实施的强拆行为,且根据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方案,村委会为实施主体。法院正是基于村委会的自认而认定涉案强拆行为并非由区政府组织实施,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那么,事实果真像村委会“自认”的那般吗?本案中村民还能否锁定区政府为适格的被告,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呢?再审胜诉:强拆现场视频和当地政策文件助力扭转乾坤两审遭遇挫折的村民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该案。在明律师介入后:仔细审阅了涉案村民所持有的证据,并严谨细致地梳理了当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很快,本案的“突破口”即被在明律师彻底撕开。根据村民所提供的强拆现场视频及报警录音等证据,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区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了强拆。而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及涉案村《整村拆迁方案》,以及在本案相关案件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系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区政府承担。而区政府则是上述文件规定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关。故此,根据“谁行为,谁责任”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并结合上述证据和事实,仅凭村委会的自认就认为区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进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即便村委会组织实施了涉案强拆行为,由于其没有强拆房屋的职权依据,故其所实施的强拆行为应当认定为受有权机关委托的行为,强拆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机关而不是村委会来承担。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行申5250号行政裁定书,采纳了李顺华、谢瑞青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将本案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被拆迁村民的正当权益维护初见曙光。针对这起颇具典型性的最高法再审案件:代理律师李顺华表示:对当地规范性文件、政策的梳理、研究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同于老百姓了解较多的征收拆迁项目,没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这样的全国通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其责任主体、实施主体也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直接规定。此时,在明律师正是通过对当地城中村改造相关规定、文件的研究精准捕捉到了涉案片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运作推行模式,进而锁定了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所谓“强拆主体推定”一定要有推定的前提和依据,而不是在缺乏依据的情形下一律将强拆行为的责任推定到区县政府头上,这点需要广大农民朋友予以注意。本案的另一位代理律师谢瑞青则强调:涉案村民在强拆发生时的取证工作值得称道,同样对本案最终锁定强拆责任主体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村民将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强拆这一重要事实拍摄了下来,这一“铁证”绝非村委会事后自认所能轻易否定的;另一方面,村民在强拆发生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明确告知无法立案,称是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让找当地政府处理。对这一表态的及时录音取证无疑意义重大,其证明效力要显著高于村委会的事后自认。而上述“录像+报警+录音”的连续动作堪称教科书式的权利救济举措,将真正的强拆责任主体死死钉在了证据的面前。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拆迁村民的是,即便在取证较为充分且法规、政策依据有利的情形下,及时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仍然十分必要。二审过后发现判决结果不利方才委托专业律师,这样选择的风险还是很大的。而本案的确称得上是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确定强拆行为责任主体的经典案例,值得农民朋友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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